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固定收益證券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非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06年6月2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060 012641號函修正發布第2條、第3條、第7條、第9條、第10條至第10條之 2、第12條、第17條、第19條、第21條至第24條、第34條之1、第37條之 1、第39條、第40條之 1、第41條、第44條、第45條之1、第46條、第50 條、第50條之1、第53條;增訂第48條之2條文,自106年7月3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6年6月16日司法院院臺廳民三字第1060016397號令辦理)(中 華民國106年6月2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60020593號函 辦理)

異動條文

  1. 本配合事項所稱固定收益證券,謂以新台幣計價之公司債、金融債券、屬債權型之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地方政府發行之債券、外國發行人在國內發行之債券、分割之本金及利息公債、公開發行公司於海外發行以人民幣計價且非屬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稱櫃買中心)上櫃標的之公司債(以下稱債券)。
  1. 證券商、保管機構、接受客戶委託辦理債券款券清算交割之金融機構(以下稱清算交割銀行)及其他具參加人資格者,應與本公司簽訂契約,開設保管劃撥帳戶,成為本公司參加人,憑以辦理債券帳簿劃撥交付及買賣等帳簿劃撥事宜。
  1. 新發行無實體債券或將實體債券註銷轉換為無實體債券之發行人,應與本公司簽訂開戶契約書,並檢具印鑑卡一式三份,開設保管劃撥帳戶,成為本公司參加人,憑以辦理債券登錄及帳簿劃撥交付作業。屬外國發行人者,得委託國內代理機構檢具授權書與本公司簽訂開戶契約書。
  2. 發行人得指定其本息兌領機構填具報表網路接收暨查詢作業申請書,向本公司申請辦理債券相關報表之接收暨查詢作業。
  1. 債券所有人辦理下列事項應以證券戶為之:
    1. 一、於櫃買中心債券等殖成交系統買賣債券之帳簿劃撥交割。
    2. 二、以議價方式買賣債券並自行完成款項收付之帳簿劃撥交割。
    3. 三、債券送存領回、分割及重組、私人間直接讓受、贈與、行使賣回權、質權設定、信託、公務保證與繳存準備及提存等事項。
  2. 債券所有人以議價方式買賣債券且款項收付由本公司代為處理者,其債券之帳簿劃撥交割應以債票券戶為之。
  3. 繼承人辦理繼承作業時,應以繼承事實發生時被繼承人之證券戶或債票券戶為之。
  1. 發行人申請辦理債券無實體發行登錄作業,應於指定帳簿劃撥交付日前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發行人應操作「發行人申請債券登錄及發行資料維護」交易(交易代號 C85處理類別1:新增)或「發行人申請債券登錄及發行資料維護媒體傳送」交易(交易代號C85S)通知本公司辦理債券發行資料登記及無實體登錄。
    2. 二、發行人應操作「發行人申請債券還本付息資料維護」交易(交易代號C86處理類別1:新增)或「發行人申請債券還本付息資料維護媒體傳送」交易(交易代號C86S),通知本公司辦理債券還本付息資料登記。
    3. 三、發行人得操作「債券登錄、發行資料及還本付息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C87),查詢其通知之資料,發現有誤時應操作第一款及第二款交易(處理類別2:更正),將更正資料通知本公司。
    4. 四、發行人應依本配合事項附表之規定檢具相關文件書表(為影本者,應簽蓋發行人留存本公司之原留印鑑)送交本公司。
  2. 本公司接獲發行人前項通知,經比對公開資訊觀測站之債券發行及還本付息資料,或發行人送交之相關文件書表無誤後,登記該債券發行及還本付息資料,及登錄該次發行數額,並掣發無實體發行登錄證明予發行人。
  3. 發行人於本公司完成債券發行及還本付息資料登記後,申請更正資料內容時,應檢具「債券發行資料登記暨還本付息作業申請書」,並簽蓋發行人留存本公司之原留印鑑,向本公司申請辦理更正。本公司核驗印鑑並查明相關資料無誤後,更正原登記資料。
  4. 債券票面利率為浮動利率者,發行人應於調整日起三個營業日內,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通知本公司辦理變更登記。
  1.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債券之款項收付作業由發行人自行處理者,發行人應依下列程序向本公司申請債券之帳簿劃撥交付:
    1. 一、於帳簿劃撥交付日前,操作「帳簿劃撥交付資料傳送」交易(交易代號 460)或「帳簿劃撥交付媒體資料傳送」交易(交易代號460S),將帳簿劃撥交付債券名冊之電腦媒體資料通知本公司。
    2. 二、調整債券名冊之電腦媒體內容時,應於帳簿劃撥交付日前操作「帳簿劃撥交付資料調整通知」交易(交易代號 461)或「帳簿劃撥交付媒體資料調整通知」交易(交易代號461S),將調整資料通知本公司。
    3. 三、於指定帳簿劃撥交付日操作「帳簿劃撥交付通知」交易(交易代號 462)或「帳簿劃撥交付通知資料傳送」交易(交易代號462S),通知本公司將債券撥入客戶保管劃撥帳戶。
  2. 本公司接獲前項帳簿劃撥交付通知後,將債券撥入客戶保管劃撥帳戶,該債券為公開發行公司於海外發行以人民幣計價且非屬櫃買中心上櫃標的之公司債者,客戶應為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本公司並於完成帳簿劃撥交付作業後第一營業日,編製「配發有價證券劃撥轉帳清冊」,送交參加人及發行人核對,參加人及發行人發現不符時,應即通知本公司共同查明處理。
  1. 發行人依第九條規定辦理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後到期之債券無實體登錄後,就債券所有人未繳回之實體債券,依下列程序向本公司申請債券之帳簿劃撥交付:
    1. 一、發行人應操作「開戶基本資料建檔」交易(交易代號 140),設置登錄專戶(帳號 3XXX5555555,戶別:80)。
    2. 二、發行人應依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向本公司申請將債券帳簿劃撥交付至登錄專戶。
  2. 本公司接獲前項帳簿劃撥交付通知後,將債券撥入登錄專戶,並於完成帳簿劃撥交付作業後第一營業日,編製「配發有價證券劃撥轉帳清冊」及「配發有價證券劃撥轉帳清冊–登錄專戶」,交付發行人核對及確認。
  1. 發行人於本公司完成登錄專戶帳簿劃撥交付作業後,應依下列程序辦理債券號碼資料建檔作業:
    1. 一、發行人應操作「債券號碼資料傳檔」交易(交易代號 BNO類別1:新增),將債券號碼等基本資料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比對債券號碼資料檔之本金總額與發行人登錄專戶餘額無誤後,辦理債券號碼資料建檔。
    2. 二、發行人得操作「債券號碼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K36查詢類別1:建檔),查詢債券號碼之建檔資料。
  2. 發行人辦妥前項債券號碼資料建檔作業後如發現資料錯誤,依下列程序辦理債券號碼資料更正作業:
    1. 一、辦理全數債券號碼資料更正者,應操作「債券號碼資料傳檔」交易(交易代號: BNO類別2:刪除),並應重行依前項規定辦理全數債券號碼建檔作業。
    2. 二、辦理單筆債券號碼資料更正者,應操作「債券號碼資料更正作業」交易(交易代號 K32),輸入債券號碼相關資料,完成該筆債券號碼資料更正作業。
  1.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之債券,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申報生效者,發行人檢具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文件函知本公司,同時指定編製債券所有人名冊之基準日。
  2. 本公司於發行人指定基準日就債券所有人保管劃撥帳戶之餘額辦理扣帳,並編製債券所有人名冊連同有價證券異動餘額表,於指定基準日起三個營業日內,送交發行人辦理加計利息返還價款事宜。發行人依本公司提供之債券所有人名冊,將撤銷或廢止申報生效後發放之現金扣除稅款、全民健康保險補充保險費(以下稱補充保險費)及匯費後交付債券所有人。
  3. 第一項撤銷或廢止之債券屬執行機關扣押及主管機關禁止處分部分,本公司編製附表載明執行機關、主管機關名稱及案號等資料送交發行人,並通知各執行機關、主管機關原扣押、禁止處分債券業經撤銷或廢止申報生效之相關訊息。發行人依本公司提供之債券所有人名冊附表,將撤銷或廢止申報生效後發放之現金扣除稅款及補充保險費後予以留存,俟執行機關、主管機關通知後另為處理。
  4. 第一項撤銷或廢止之債券屬設質部分,本公司編製債券所有人名冊送交發行人時,載明出質人、質權人名稱、孳息歸屬及款項劃撥帳號等資料。發行人依本公司提供之債券所有人名冊將發放之現金扣除稅款、補充保險費及匯費後交付出質人或質權人。
  5. 第一項撤銷或廢止之債券屬提存部分,本公司編製債券所有人名冊載明提存人、法院名稱及法院提存案款帳戶等資料,送交發行人,並編製報表通知代庫銀行原提存債券業經撤銷或廢止申報生效之相關訊息。發行人依本公司提供之債券所有人名冊,將發放之現金扣除稅款、補充保險費及匯費後匯入法院提存案款帳戶續充為提存標的。
第四章 實體債券帳簿劃撥配發及送存領回作業
第一節 新發行實體債券帳簿劃撥配發作業
  1. 發行人向本公司申請辦理帳簿劃撥配發作業,應依本公司辦理帳簿劃撥配發有價證券作業配合事項規定檢具下列文件:
    1. 一、帳簿劃撥配發申請書。
    2. 二、帳簿劃撥配發名冊之電腦媒體資料。
    3. 三、已蓋妥銷除前手章戳之債券。
  2. 本公司依前項第二款資料,於發行人指定劃撥日將債券撥入客戶保管劃撥帳戶。
第二節 實體債券送存領回作業
  1. 債券所有人應於發行人依下列程序辦理後,將其持有之實體債券送存本公司集中保管:
    1. 一、提供與本公司簽約前已發行流通在外之有價證券發行清冊、發行辦法、掛失及註銷作廢資料;簽約後發行辦法有修正或新增掛失及註銷作廢資料者,亦同。
    2. 二、與本公司簽訂約定書,指定位於本公司所在地之機構辦理債券銷除前手(即以本公司名義轉記於債券存根簿)、繼承/贈與、贖回/賣回、還本付息等相關事宜,該機構有異動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2. 發行人得指定其本息兌領機構填具報表網路接收暨查詢作業申請書,向本公司申請辦理債券相關報表之接收暨查詢作業。
  1. 持有實體債券之所有人得透過參加人或發行人將債券送存本公司保管。但參加人以證券自營商及保管機構為限。
  1. 本公司於債券還本付息日前一及前二營業日不受理參加人或發行人送存該種類債券。
  1. 債券所有人透過參加人送存債券者,應填具「債券送存申請書—代收入傳票暨債券號碼清單」連同債券交付參加人。債券為記名者,應於過戶申請書及債券背面出讓人處簽蓋原留印鑑。
  2. 參加人審核無誤並與本公司約定送存日期後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於債券背面或過戶申請書背面(債券為記名者)蓋用送存章戳。
    2. 二、操作「債券送存」交易(交易代號 A10),輸入送存帳號、債券代號、原始面額、張數、合計本金餘額、債券號碼等資料(台北市、新北市地區參加人應於送存當日上午十時前輸入)。
    3. 三、操作「債券送存彙計查詢/結帳」交易(交易代號 A64)及「債券送存清冊列印」交易(交易代號 A41),並列印「債券送存彙計查詢單」、「本日債券送存清冊」或「次日債券送存清冊」(外埠參加人使用)連同債券於上午十一時前送交本公司。
  3. 本公司點收無誤後於當日將債券送往發行人指定機構辦理銷除前手作業。
  4. 發行人指定機構應於本公司送達日後第一營業日前辦妥銷除前手作業,並於債券背面簽蓋銷除前手章戳。
  5. 本公司收回已銷除前手之債券後,債券所有人始得動用其送存數額。
  1. 債券所有人透過參加人送存並經發行人指定機構辦理銷除前手後轉換為無實體登錄者,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發行人辦妥銷除前手並於當日註銷實體債券者,應將「債券轉為無實體通知書」及債券號碼註銷媒體交付本公司辦理無實體登錄作業,經本公司電腦比對參加人送存之資料與債券號碼註銷媒體無誤後,債券所有人始得動用其送存數額,本公司並辦理無實體登錄作業。
    2. 二、發行人辦妥銷除前手後由本公司實體保管,事後發行人通知本公司辦理無實體登錄時,本公司依其送交之「債券轉為無實體通知書」,辦理債券出庫及無實體登錄作業。
  1. 債券所有人透過發行人送存者,發行人應於債券所有人送達日起二個營業日內,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公司申請帳簿劃撥配發:
    1. 一、帳簿劃撥配發申請書。
    2. 二、帳簿劃撥配發名冊之電腦媒體資料。
    3. 三、已蓋有銷除前手章戳之債券。
  2. 本公司依發行人之通知,於帳簿劃撥配發日將該債券配發至所有人保管劃撥帳戶,並於配發後第一營業日編製「配發有價證券劃撥轉帳清冊」,送交參加人及發行人,參加人及發行人發現不符時,應即通知本公司共同查明原因處理。
  1. 參加人申請領回債券前,應向本公司確認庫房有同等原始面額債券或發行人同意配合辦理分割後,依參加人辦理債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相關規定申請領回債券。
  2. 本公司庫房無同等原始面額且發行人無法配合辦理分割時,本公司得不受理參加人之領回申請。
  1. 債券所有人透過參加人送存債券者,應填具「債券送存申請書—代收入傳票暨債券號碼清單」連同債券交付參加人。債券為記名者,應於過戶申請書及債券背面出讓人處簽蓋原留印鑑。
  2. 參加人審核無誤並與本公司約定送存日期後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於債券背面或過戶申請書背面(債券為記名者)蓋用送存章戳。
    2. 二、操作「債券送存」交易(交易代號 A10),輸入送存帳號、債券代號、原始面額、張數、合計本金餘額、債券號碼等資料(台北市、新北市地區參加人應於送存當日上午十時前輸入)。
    3. 三、操作「債券送存彙計查詢/結帳」交易(交易代號 A64)及「債券送存清冊列印」交易(交易代號 A41),並列印「債券送存彙計查詢單」、「本日債券送存清冊」或「次日債券送存清冊」(外埠參加人使用)連同債券於上午十一時前送交本公司。
  3. 本公司點收無誤後於當日將債券送往發行人指定機構辦理銷除前手作業。
  4. 發行人指定機構應於本公司送達日後第一營業日前辦妥銷除前手作業,並於債券背面簽蓋銷除前手章戳。
  5. 本公司收回已銷除前手之債券後,債券所有人始得動用其送存數額。
  1. 債券所有人透過發行人送存者,發行人應於債券所有人送達日起二個營業日內,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公司申請帳簿劃撥配發:
    1. 一、帳簿劃撥配發申請書。
    2. 二、帳簿劃撥配發名冊之電腦媒體資料。
    3. 三、已蓋有銷除前手章戳之債券。
  2. 本公司依發行人之通知,於帳簿劃撥配發日將該債券配發至所有人保管劃撥帳戶,並於配發後第一營業日編製「配發有價證券劃撥轉帳清冊」,送交參加人及發行人,參加人及發行人發現不符時,應即通知本公司共同查明原因處理。
  1. 自營商申請將附息公司債及金融債券分割為分割本金債券(以下稱PO)及分割利息債券(以下稱IO),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自營商檢具利息分攤基礎表等相關文件向櫃買中心申請辦理。
    2. 二、櫃買中心審核無誤後於分割日前一營業日,操作「櫃檯買賣中心傳檔」交易(交易代號551S),將自營商集保帳號、附息債券代號、分割數額、計息起迄日期、PO及IO代號與註記及利息分攤基礎表等資料通知本公司。
    3. 三、自營商於分割日填具「債券分割/重組轉帳申請書」,並操作「債券分割/重組轉帳申請」交易(交易代號 B50選項1:分割),輸入帳號、附息債券代號及分割數額等資料通知本公司。
    4. 四、本公司接獲櫃買中心及自營商通知之資料,並比對發行人提供之登錄資料無誤後,即辦理自營商保管劃撥帳戶附息債券之扣帳,同時辦理分割後PO及IO之登錄,及帳簿劃撥交付至自營商戶保管劃撥帳戶,並以帳簿劃撥交付日期作為該等債券開始計息日。
    5. 五、自營商得操作「債券分割/重組明細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B51),列印債券分割/重組明細查詢單,查詢附息債券、PO及IO之入扣帳情形。
    6. 六、本公司於申請分割日後第一營業日編製「債券分割/重組撥付清冊」(CT62)通知發行人及其指定之本息兌領機構。
    7. 七、本息兌領機構辦理第一次屆償之IO還本付息時,除辦理該IO之利息所得稅款扣繳外,就分割前附息債券所有人自前一次付息日至分割前一日之利息所得,應依現行附息債券之利息所得稅款扣繳規定辦理。
  1. 附息中央登錄公債所有人申請將其債券分割為PO及IO,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本公司應向簽約之清算銀行(以下稱集保清算銀行)開立債券帳戶及活期性存款帳戶,由該銀行辦理PO及IO之登載。
    2. 二、集保清算銀行應提供利息所得稅款扣繳專戶資料予本公司,以利參加人辦理PO及IO利息所得稅款匯款作業。
    3. 三、集保清算銀行於可分割中央登錄公債發行三個營業日前,將附息公債代號及名稱、PO及IO代號、還本付息日期、利率及還本金額等資料通知本公司。
    4. 四、櫃買中心於可分割中央登錄公債發行二個營業日前,操作「櫃檯買賣中心傳檔」交易(交易代號551S),將利息分攤基礎表等資料通知本公司。
    5. 五、集保清算銀行審核中央銀行分割資料無誤後,增記本公司債券帳戶PO及IO數額,並將分割訊息通知本公司。
    6. 六、本公司接獲集保清算銀行PO及IO入帳通知,經審核無誤後,將PO及IO撥入附息公債所有人指定之保管劃撥帳戶,並通知櫃買中心。
    7. 七、附息公債所有人之參加人於PO及IO入帳後,得操作「債券分割/重組明細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B51),列印債券分割/重組明細查詢單,查詢PO及IO之入帳情形。
    8. 八、所有人因申請資格不符、集保帳號錯誤等,致未能完成分割時,參加人得操作「公債分割/重組訊息通知資料查詢」(交易代號 B61,收送狀況選項2:異常),列印公債分割/重組訊息通知資料查詢單核對,所有人於調整相關資料後,重新向往來清算銀行申請附息公債分割。
  1. 自營商申請將PO及IO重組為附息公司債及金融債券,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自營商檢具相關文件向櫃買中心申請辦理PO及IO之重組。
    2. 二、櫃買中心審核無誤後於重組日前一營業日,操作「櫃檯買賣中心傳檔」交易(交易代號551S),將自營商集保帳號、PO及IO代號與註記、附息債券代號及重組數額等資料通知本公司。
    3. 三、自營商於重組日填具「債券分割/重組轉帳申請書」,並操作「債券分割/重組轉帳申請」交易(交易代號 B50選項2:重組),輸入帳號、附息債券代號及重組數額等資料通知本公司。
    4. 四、本公司接獲櫃買中心及自營商之通知,並比對發行人提供之登錄資料無誤後,即辦理自營商保管劃撥帳戶PO及IO之扣帳,同時辦理重組後附息債券之登錄,及帳簿劃撥交付至自營商保管劃撥帳戶。
    5. 五、自營商得操作「債券分割/重組明細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B51),列印債券分割/重組明細查詢單,查詢PO、IO及附息債券之入扣帳情形。
    6. 六、本公司於申請重組日後第一營業日,除編製「債券分割/重組撥付清冊」(申請類別:重組)通知發行人及本息兌領機構外,並編製分割債券利息所得稅款扣(免)繳清冊予本息兌領機構憑以開立免扣繳憑單。
  1. PO及IO所有人申請將其債券重組為附息中央登錄公債,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PO及IO所有人填具「分割公債重組申請書」向往來參加人申請將PO及IO重組為附息公債。
    2. 二、參加人審核無誤後操作「分割公債重組申請」交易(交易代號 B60),將附息公債代號與數額、PO及IO代號與數額、所有人往來清算銀行總行代號及所有人債券帳號等資料通知本公司。
    3. 三、本公司審核無誤辦理扣帳後,將重組訊息通知集保清算銀行。
    4. 四、集保清算銀行審核無誤後減記本公司債券帳戶PO及IO數額,並於接獲中央銀行重組相關訊息時通知本公司。
    5. 五、本公司接獲集保清算銀行重組完成通知後,編製利息所得稅款扣(免)繳清冊予該銀行辦理利息所得稅款免扣繳事宜,並通知櫃買中心。
    6. 六、櫃買中心得操作債券分割/重組資料收檔交易(交易代號B51F)」辦理重組資料收檔。
    7. 七、參加人於PO及IO完成重組後,得操作「債券分割/重組明細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B51),列印債券分割/重組明細查詢單,查詢PO及IO之扣帳情形。
    8. 八、本公司接獲集保清算銀行通知所有人申請資格不符、債券帳號錯誤等訊息時,參加人得操作「公債分割/重組訊息通知資料查詢」(交易代號 B61,收送狀況選項2:異常),列印公債分割/重組訊息通知資料查詢單核對,所有人於調整相關資料後,重新向參加人申請PO及IO重組。
  1. 為提供分割之本金及利息公債交易統計及持有對象資料予集保清算銀行結報中央銀行,參加人應依下列程序辦理存戶類別建檔:
    1. 一、附息公債所有人申請附息公債分割而其參加人未建置公債買賣存戶類別者,本公司於分割日後第一營業日編製「未鍵債券買賣存戶類別明細表」予參加人。
    2. 二、參加人接獲前款「未鍵債券買賣存戶類別明細表」後,應操作「債券買賣存戶類別編號建檔」交易(交易代號 B41),輸入帳號、客戶所屬之存戶類別等資料通知本公司。
    3. 三、PO及IO所有人辦理存券匯撥、議價買賣、設質、繼承、贈與、信託及其他帳簿劃撥作業,轉出或轉入帳戶未建置存戶類別者,參加人應依前款規定辦理公債買賣存戶類別建檔後始得辦理轉帳。
  1. 自營商於櫃買中心債券等殖成交系統買賣之債券,其給付結算作業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自營商有應付債券者:
      1. (一)自營商操作「債券等殖成交系統給付結算券項撥轉」交易(交易代號: C98),輸入給付結算日、證商代號、證券代號及數額等資料通知本公司。
      2. (二)本公司審核自營商帳戶餘額及比對櫃買中心通知之給付結算資料無誤後,將債券自自營商保管劃撥帳戶撥入櫃買中心劃撥交割帳戶,並通知櫃買中心。
    2. 二、自營商有應收債券者:
      1. (一)櫃買中心應將轉帳資料通知本公司。
      2. (二)本公司審核櫃買中心帳戶餘額及比對給付結算資料無誤後,將債券自櫃買中心劃撥交割帳戶撥入自營商保管劃撥帳戶,並通知櫃買中心。
  2. 自營商及櫃買中心得操作「債券等殖成交系統給付結算券項撥轉查詢」交易(交易代號:C99),列印券項撥轉查詢報表,核對轉帳情形。
  1. 附條件交易到期日在還本付息日之前者,賣方自營商未於到期日下午五時前依前條規定註銷債券存摺,客戶得依下列程序辦理該債券存摺所載債券之轉讓:
    1. 一、客戶應填具「債券存摺註銷暨債券轉讓申請書」,簽蓋原留印鑑,並檢具債券存摺正本向其往來參加人申請辦理。
    2. 二、參加人審核前款資料無誤後,操作「附條件交易債券存摺餘額轉讓通知」交易(交易代號 C38,處理類別1:新增),輸入自營商帳號、客戶帳號、客戶身分證字號或營利事業或扣繳單位統一編號、債券代號、面額、及債券存摺編號等資料通知本公司。另應於「債券存摺註銷暨債券轉讓申請書」第三聯簽蓋原留印鑑,併同債券存摺正本送交本公司。
    3. 三、本公司審核參加人前款資料無誤後,即註銷債券存摺記錄,並減記自營商帳戶開立債券存摺數額,同額增記其可動支餘額,另依其輸入之資料,將債券自賣方自營商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撥入客戶保管劃撥帳戶。
  2. 賣方自營商於參加人輸入前項第二款資料後,不得操作「債券附條件到期通知暨債券存摺註銷申請」交易(交易代號 A75)通知本公司辦理債券存摺註銷。
  3. 客戶於本公司完成第一項第三款作業前,得向其往來參加人申請取消該債券存摺所載債券之轉讓,並由該參加人操作「附條件交易債券存摺餘額轉讓通知」交易(交易代號 C38,處理類別2:取消),輸入第一項第二款資料通知本公司。
  1. 賣方自營商交付客戶債券存摺後,發現債券存摺內容與成交資料不符或債券存摺毀損或遺失向本公司申請更正或補發債券存摺時,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申請更正:
      1. (一)賣方自營商填具「債券存摺更正申請書」,並檢具債券存摺正本,向本公司申請註銷債券存摺,未能提示債券存摺正本時,更正申請書應經客戶簽章,申請書得先傳真至本公司,但申請書正本及債券存摺應於申請日起五個營業日內繳交本公司。
      2. (二)本公司審核前目資料無誤後註銷債券存摺記錄,並減記自營商帳戶開立債券存摺數額,同額增記其可動支餘額。
      3. (三)賣方自營商應依附條件交易承作方式重行申請開立債券存摺。
    2. 二、申請補發:
      1. (一)賣方自營商填具切結書,並簽蓋原留印鑑或客戶簽章,向本公司申請註銷債券存摺,切結書得先傳真至本公司,但正本應於申請日起五個營業日內繳交本公司。
      2. (二)本公司審核切結書內容無誤後,通知賣方自營商操作「債券存摺簽發」交易(交易代號 A74),輸入賣方帳號、原交易日期、原交易序號、簽發類別等資料通知本公司。
      3. (三)賣方自營商列印債券存摺用印後交付客戶,存摺並應註記補發。
  1. 發行人於債券所有人繳回實體債券後,辦理登錄專戶存券撥入債券所有人保管劃撥帳戶時,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債券所有人檢具實體債券、證券存摺,並填具「實體債券換發無實體發行申請書」,向發行人申請辦理換發作業。
    2. 二、發行人審核無誤後,操作「債券號碼銷號」交易(交易代號 K33處理類別:新增)或「債券號碼銷號媒體傳送」交易(交易代號K33S處理類別1:新增)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檢核無誤後,即辦理債券號碼銷號。
    3. 三、發行人得操作「債券號碼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K36查詢類別2:已銷號)查詢債券號碼銷號狀態。
    4. 四、發行人應檢具「債券發行人操作受限制連線交易申請書」及「實體債券換發無實體發行申請書」第三聯之「實體債券換發無實體發行通知書」等相關文件,並簽蓋原留印鑑向本公司申請放行。
    5. 五、本公司審核無誤後,發行人操作「實體債券換發無實體轉帳」交易(交易代號 K35)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比對「債券號碼銷號」及「實體債券換發無實體轉帳」兩交易之轉入帳號、本金餘額及ID無誤後,將換發數額自登錄專戶撥入債券所有人保管劃撥帳戶。
    6. 六、發行人得操作「債券號碼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K36查詢類別4:已轉帳),查詢債券轉帳資料。
    7. 七、發行人得操作「登錄專戶轉帳及明細資料異動查詢」交易(交易代號A54)或「登錄專戶明細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672,查詢類別:1登錄明細),列印「登錄專戶轉帳及明細異動查詢報表」或「登錄專戶明細資料查詢單」,核對其換發或餘額資料。
    8. 八、發行人應操作「登錄專戶日結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677),列印「登錄專戶日結資料查詢單」,核對其日結資料。
  1. 同一債券所有人之證券戶與債票券戶間債券餘額匯撥作業,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債券餘額自證券戶撥入債票券戶:
      1. (一)債券所有人應填具「債券跨系統匯撥轉帳申請書」,並簽蓋原留存印鑑,向匯出參加人申請匯撥。
      2. (二)參加人操作「債券跨系統匯撥轉帳」交易(交易代號 B35,轉帳類別1:同戶名轉帳),輸入匯出、匯入帳號、債券代號及數額、類別等資料通知本公司。
      3. (三)本公司審核前目匯撥資料無誤後將轉出數額自匯出帳戶撥入匯入帳戶。
      4. (四)匯出參加人於本公司完成轉帳作業後,得操作「債券跨系統匯撥轉帳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B36,查詢類別選項1:匯出),列印債券跨系統匯撥轉帳資料明細表查詢該債券之入扣帳情形。
      5. (五)本公司經審核發現參加人匯撥資料錯誤致未辦理轉帳時,參加人得操作「債券跨系統匯撥轉帳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B36,查詢類別選項1:匯出),列印債券跨系統匯撥轉帳資料明細表查詢無法轉帳之原因,再通知債券所有人調整相關資料後重行辦理轉帳事宜。
    2. 二、債券餘額自債票券戶撥入證券戶:
      1. (一)客戶依前款第一目規定辦理。
      2. (二)參加人發送跨系統匯撥轉帳指令將匯出、匯入帳號、債券代號及數額、類別等資料通知本公司。
      3. (三)本公司審核匯撥資料無誤後,將轉出數額自匯出帳戶撥入匯入帳戶,並通知參加人。
      4. (四)匯入參加人於本公司完成轉帳作業後,得操作「債券跨系統匯撥轉帳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B36,查詢類別選項2:匯入),列印債券跨系統匯撥轉帳資料明細表查詢該債券之入扣帳情形。
  1. 債券遇發行人收回且自行處理款項撥付時,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發行人應於收回作業開始日二個營業日前,將收回資料通知本公司。
    2. 二、本公司依發行人通知,於終止上市或經終止櫃檯買賣日或發行人公告收回或指定基準日,就債券所有人保管劃撥帳戶之餘額辦理扣帳,並編製債券所有人名冊連同有價證券異動餘額表,送交本息兌領機構辦理收回作業。該機構依本公司提供之債券所有人名冊,將發放之現金扣除稅款、補充保險費及匯費後匯至債券所有人款項劃撥帳戶,債券所有人未提供款項劃撥帳號或帳號不正確者,由其檢具持有及身分證明向本息兌領機構兌領。
    3. 三、屬執行機關扣押及主管機關禁止處分之債券,本公司編製附表載明執行機關、主管機關名稱及案號等資料,送交本息兌領機構,並通知各執行機關、主管機關原扣押、禁止處分債券業經收回之相關訊息。該機構依本公司提供之債券所有人名冊附表,將發放之現金扣除稅款及補充保險費後予以留存,俟執行機關、主管機關通知後另為處理。
    4. 四、屬設質之債券,本公司編製債券所有人名冊送交本息兌領機構時,載明出質人、質權人名稱、孳息歸屬及款項劃撥帳號等資料。該機構依本公司提供之債券所有人名冊將發放之現金扣除稅款、補充保險費及匯費後匯至出質人或質權人款項劃撥帳戶。
    5. 五、屬提存之債券,本公司編製債券所有人名冊載明提存人、法院名稱及法院提存案款帳戶等資料,送交本息兌領機構,並編製報表通知代庫銀行原提存債券業經收回之相關訊息。該機構依本公司提供之債券所有人名冊將發放之現金扣除稅款、補充保險費及匯費後匯入法院提存案款帳戶續充為提存標的。
  1. 屬債權型之受益證券發行人於到期前終止與創始機構間信託契約時,發行人得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公司申請辦理受益人保管劃撥帳戶該證券餘額之扣帳:
    1. 一、通知本公司並副知金管會之函文。
    2. 二、通知受益人之函文影本。
    3. 三、載明扣帳日期、原因及金額之「債券發行資料登記暨還本付息作業申請書」。
    4. 四、信託契約影本。
    5. 五、屬公開發行之受益證券者,應檢具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屬上市(櫃)者,另檢具終止上市或經終止櫃檯買賣證明文件影本。
  2.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文件,發行人應簽蓋參加人原留印鑑。
  3. 本公司審核第一項資料無誤後,於發行人指定日就受益人保管劃撥帳戶之餘額辦理扣帳,並編製債券所有人名冊及媒體,於指定日送交本息兌領機構,另編製有價證券異動餘額表,於指定日後第一營業日送交發行人。
  1. 債券所有人行使賣回權時,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發行人應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將賣回資料通知本公司。
    2. 二、發行人應於賣回日前操作「債券賣回資料傳送」交易(交易代號 B58)或「債券賣回資料媒體傳送」交易(交易代號B58S),將賣回資料通知本公司,並得操作「債券賣回作業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B64),查詢債券賣回明細資料傳送結果。
    3. 三、債券所有人得於發行人指定之期間內,至往來參加人填具債券賣回申請書,並簽蓋原留印鑑向參加人辦理。
    4. 四、參加人審核無誤後,操作「債券賣回」交易(交易代號 B63),將申請資料通知本公司,本公司經比對發行人通知之賣回資料無誤後,即於申請當日自債券所有人保管劃撥帳戶辦理扣帳,並辦理參加人及其客戶帳簿之登載。參加人得操作「債券賣回作業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B64),查詢債券賣回明細資料。
    5. 五、發行人應操作「債券賣回作業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B64),列印債券賣回作業查詢單,確認債券賣回數額後留存備查。
    6. 六、本公司於債券所有人申請日後第一營業日將有價證券異動餘額表及債券賣回名冊交付發行人。
    7. 七、債券所有人因行使賣回權致有分割債券之必要者,發行人應依本公司要求之數額辦理債券之分割。
  1. 參加人辦理債券提存作業依本公司辦理有價證券提存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2. 提存之標的為PO及IO時,本公司依下列程序辦理利息所得稅之計算等相關作業:
    1. 一、提存期間之利息所得歸屬提存人。
    2. 二、提存期間屆到期兌償日時,本公司結清法院提存帳戶PO及IO餘額,並編製債券所有人名冊及分割債券利息所得稅款扣(免)繳清冊予本息兌領機構,由該機構辦理還本付息及利息所得稅款扣繳與扣(免)繳憑單之開立。
    3. 三、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核發執行命令通知提存所將提存之有價證券撥入拍定人保管劃撥帳戶時,本公司於申請轉帳日後第一營業日,編製分割債券利息所得稅款扣(免)繳清冊予本息兌領機構憑以開立免扣繳憑單。
  1. 債券遇還本付息且發行人未委託本公司代為處理本息兌領者,有關彙總編製債券所有人名冊及本息撥付作業,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本公司於還本付息日前一營業日或還本日彙總參加人依前條規定編製之債券所有人名冊;本公司有依第四十條之一規定辦理轉帳作業時,於還本付息日前一營業日編製「已繳回實體債券號碼清冊」。
    2. 二、本公司於還本付息日前一營業日彙總編製之債券所有人名冊及「已繳回實體債券號碼清冊」,於還本付息日送交本息兌領機構,遇債券還本者,本公司並辦理債券所有人保管劃撥帳戶餘額之扣帳,及將有價證券異動餘額表通知發行人核對,最後一次還本付息時,本公司連同有價證券異動餘額表送交本息兌領機構,及將有價證券異動餘額表通知發行人核對;債券為PO及IO時,本公司另編製分割債券利息所得稅款扣(免)繳清冊予本息兌領機構。
    3. 三、本公司於還本日彙總編製之債券所有人名冊,分別於還本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及五時,始送交本息兌領機構。
    4. 四、發行人應於當日核對第二款有價證券異動餘額表,並於核對無誤後回覆本公司,如發現不符時,應即通知本公司,並共同查明原因處理。
    5. 五、屬執行機關扣押及主管機關禁止處分之債券,本公司編製附表載明執行機關、主管機關名稱及案號等資料送交本息兌領機構,並通知各執行機關、主管機關原扣押、禁止處分債券業經還本之相關訊息。屬設質部分,本公司於編製之債券所有人名冊載明出質人、質權人名稱、孳息歸屬及款項劃撥帳號等資料。屬提存部分,本公司於編製之債券所有人名冊載明提存人、法院名稱及法院提存案款帳戶等資料。
    6. 六、本息兌領機構依本公司提供之債券所有人名冊,計算債券所有人應領本息,金額計算至元為止,如有剩餘得依債券所有人不足一元金額部分,由大至小以一元為單位依序分配,金額相同者,以隨機方式分配之。
    7. 七、債券所有人名冊上載明兌領人款項劃撥帳號者,本息兌領機構應於還本付息日當日將應付本息扣除稅款、補充保險費及匯費後,匯至兌領人款項劃撥帳戶;兌領人應付本息扣除稅費後無剩餘金額,或其未提供款項劃撥帳號或帳號不正確者,由其檢具持有及身分證明向本息兌領機構辦理兌領。
    8. 八、本息兌領機構遇有以賣方自營商為所有人,客戶為兌領人編製債券所有人名冊之情事時,應審核兌領人檢具之債券存摺正本及身分證明文件後辦理款項撥付。
    9. 九、屬執行機關扣押、主管機關禁止處分、設質及提存之債券,本息兌領機構依下列方式辦理:
      1. (一)屬扣押及禁止處分部分,將現金扣除稅款及補充保險費後予以留存,俟該等機關通知後另為處理。
      2. (二)屬設質部分,依本公司提供之債券所有人名冊將發放之現金扣除稅款、補充保險費及匯費後匯至出質人或質權人款項劃撥帳戶。
      3. (三)屬提存部分,依本公司提供之債券所有人名冊將發放之現金扣除稅款、補充保險費及匯費後匯入法院提存案款帳戶續充為提存標的。
    10. 十、發行人遇還本付息日期變更時,應於還本付息日七個營業日前將變更日期通知本公司;遇還本付息金額不固定時,應於還本付息日前一營業日下午四時前將該次還本付息資料通知本公司。
    11. 十一、參加人得操作「債券本息兌領機構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A19),查詢本息兌領機構名稱、地址等資料。
  1. 發行人因提供本公司辦理債券還本數額資料有誤,致發生還本數額錯誤,需由本公司配合辦理更正者,應於發現錯誤當日,填具「發行人還本資料異常通報單」,並簽蓋原留印鑑後,先行傳真通知本公司。
  2. 發行人應具函,蓋妥留存主管機關登記之公司章及負責人章,述明更正原因,並檢具更正後簽蓋發行人留存本公司專用印鑑之「債券發行資料登記暨還本付息作業申請書」、經主管及內部稽核主管簽章確認之「固定收益證券本金餘額分配明細表」、「發行人還本資料異常通報單」、切結書及更正前之債券所有人名冊等文件正本,向本公司申請辦理更正,並同時副知持有該券別之相關參加人。
  3. 本公司核驗前項申請書上之印鑑並查明相關資料及確認持有人帳戶餘額無誤後,依發行人提供之「固定收益證券本金餘額分配明細表」差額增、減記差額部分,辦理保管劃撥帳戶餘額更正。
  4. 前項減記差額之任一持有人帳戶有餘額不足者,本公司不辦理更正並通知發行人處理,俟該帳戶餘額補足後,本公司依發行人通知配合辦理更正。
  5. 本公司於完成更正作業後,通知發行人及相關參加人。
  1. 本公司依本配合事項辦理債券帳簿劃撥作業,依本公司收費辦法計收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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