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固定收益證券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
發佈日期 | 民國106年6月2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060 012641號函修正發布第2條、第3條、第7條、第9條、第10條至第10條之 2、第12條、第17條、第19條、第21條至第24條、第34條之1、第37條之 1、第39條、第40條之 1、第41條、第44條、第45條之1、第46條、第50 條、第50條之1、第53條;增訂第48條之2條文,自106年7月3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6年6月16日司法院院臺廳民三字第1060016397號令辦理)(中 華民國106年6月2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60020593號函 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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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債權型之受益證券發行人於到期前終止與創始機構間信託契約時,發行人得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公司申請辦理受益人保管劃撥帳戶該證券餘額之扣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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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知本公司並副知金管會之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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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通知受益人之函文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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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載明扣帳日期、原因及金額之「債券發行資料登記暨還本付息作業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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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信託契約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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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屬公開發行之受益證券者,應檢具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屬上市(櫃)者,另檢具終止上市或經終止櫃檯買賣證明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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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文件,發行人應簽蓋參加人原留印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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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審核第一項資料無誤後,於發行人指定日就受益人保管劃撥帳戶之餘額辦理扣帳,並編製債券所有人名冊及媒體,於指定日送交本息兌領機構,另編製有價證券異動餘額表,於指定日後第一營業日送交發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