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固定收益證券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
發佈日期 | 民國106年6月2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060 012641號函修正發布第2條、第3條、第7條、第9條、第10條至第10條之 2、第12條、第17條、第19條、第21條至第24條、第34條之1、第37條之 1、第39條、第40條之 1、第41條、第44條、第45條之1、第46條、第50 條、第50條之1、第53條;增訂第48條之2條文,自106年7月3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6年6月16日司法院院臺廳民三字第1060016397號令辦理)(中 華民國106年6月2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60020593號函 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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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券所有人辦理下列事項應以證券戶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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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於櫃買中心債券等殖成交系統買賣債券之帳簿劃撥交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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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議價方式買賣債券並自行完成款項收付之帳簿劃撥交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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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債券送存領回、分割及重組、私人間直接讓受、贈與、行使賣回權、質權設定、信託、公務保證與繳存準備及提存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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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券所有人以議價方式買賣債券且款項收付由本公司代為處理者,其債券之帳簿劃撥交割應以債票券戶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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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辦理繼承作業時,應以繼承事實發生時被繼承人之證券戶或債票券戶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