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固定收益證券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發佈日期 民國106年6月2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060 012641號函修正發布第2條、第3條、第7條、第9條、第10條至第10條之 2、第12條、第17條、第19條、第21條至第24條、第34條之1、第37條之 1、第39條、第40條之 1、第41條、第44條、第45條之1、第46條、第50 條、第50條之1、第53條;增訂第48條之2條文,自106年7月3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6年6月16日司法院院臺廳民三字第1060016397號令辦理)(中 華民國106年6月2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60020593號函 辦理)

所有條文

  1. 債券所有人透過參加人送存並經發行人指定機構辦理銷除前手後轉換為無實體登錄者,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發行人辦妥銷除前手並於當日註銷實體債券者,應將「債券轉為無實體通知書」及債券號碼註銷媒體交付本公司辦理無實體登錄作業,經本公司電腦比對參加人送存之資料與債券號碼註銷媒體無誤後,債券所有人始得動用其送存數額,本公司並辦理無實體登錄作業。
    2. 二、發行人辦妥銷除前手後由本公司實體保管,事後發行人通知本公司辦理無實體登錄時,本公司依其送交之「債券轉為無實體通知書」,辦理債券出庫及無實體登錄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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