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固定收益證券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發佈日期 民國106年6月2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060 012641號函修正發布第2條、第3條、第7條、第9條、第10條至第10條之 2、第12條、第17條、第19條、第21條至第24條、第34條之1、第37條之 1、第39條、第40條之 1、第41條、第44條、第45條之1、第46條、第50 條、第50條之1、第53條;增訂第48條之2條文,自106年7月3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6年6月16日司法院院臺廳民三字第1060016397號令辦理)(中 華民國106年6月2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60020593號函 辦理)

所有條文

  1. 附條件交易到期日在還本付息日之前者,賣方自營商未於到期日下午五時前依前條規定註銷債券存摺,客戶得依下列程序辦理該債券存摺所載債券之轉讓:
    1. 一、客戶應填具「債券存摺註銷暨債券轉讓申請書」,簽蓋原留印鑑,並檢具債券存摺正本向其往來參加人申請辦理。
    2. 二、參加人審核前款資料無誤後,操作「附條件交易債券存摺餘額轉讓通知」交易(交易代號 C38,處理類別1:新增),輸入自營商帳號、客戶帳號、客戶身分證字號或營利事業或扣繳單位統一編號、債券代號、面額、及債券存摺編號等資料通知本公司。另應於「債券存摺註銷暨債券轉讓申請書」第三聯簽蓋原留印鑑,併同債券存摺正本送交本公司。
    3. 三、本公司審核參加人前款資料無誤後,即註銷債券存摺記錄,並減記自營商帳戶開立債券存摺數額,同額增記其可動支餘額,另依其輸入之資料,將債券自賣方自營商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撥入客戶保管劃撥帳戶。
  2. 賣方自營商於參加人輸入前項第二款資料後,不得操作「債券附條件到期通知暨債券存摺註銷申請」交易(交易代號 A75)通知本公司辦理債券存摺註銷。
  3. 客戶於本公司完成第一項第三款作業前,得向其往來參加人申請取消該債券存摺所載債券之轉讓,並由該參加人操作「附條件交易債券存摺餘額轉讓通知」交易(交易代號 C38,處理類別2:取消),輸入第一項第二款資料通知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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