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固定收益證券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
發佈日期 | 民國106年6月2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060 012641號函修正發布第2條、第3條、第7條、第9條、第10條至第10條之 2、第12條、第17條、第19條、第21條至第24條、第34條之1、第37條之 1、第39條、第40條之 1、第41條、第44條、第45條之1、第46條、第50 條、第50條之1、第53條;增訂第48條之2條文,自106年7月3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6年6月16日司法院院臺廳民三字第1060016397號令辦理)(中 華民國106年6月2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60020593號函 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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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方自營商交付客戶債券存摺後,發現債券存摺內容與成交資料不符或債券存摺毀損或遺失向本公司申請更正或補發債券存摺時,依下列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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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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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賣方自營商填具「債券存摺更正申請書」,並檢具債券存摺正本,向本公司申請註銷債券存摺,未能提示債券存摺正本時,更正申請書應經客戶簽章,申請書得先傳真至本公司,但申請書正本及債券存摺應於申請日起五個營業日內繳交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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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公司審核前目資料無誤後註銷債券存摺記錄,並減記自營商帳戶開立債券存摺數額,同額增記其可動支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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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賣方自營商應依附條件交易承作方式重行申請開立債券存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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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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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賣方自營商填具切結書,並簽蓋原留印鑑或客戶簽章,向本公司申請註銷債券存摺,切結書得先傳真至本公司,但正本應於申請日起五個營業日內繳交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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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公司審核切結書內容無誤後,通知賣方自營商操作「債券存摺簽發」交易(交易代號 A74),輸入賣方帳號、原交易日期、原交易序號、簽發類別等資料通知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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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賣方自營商列印債券存摺用印後交付客戶,存摺並應註記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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