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固定收益證券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
發佈日期 | 民國106年6月2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060 012641號函修正發布第2條、第3條、第7條、第9條、第10條至第10條之 2、第12條、第17條、第19條、第21條至第24條、第34條之1、第37條之 1、第39條、第40條之 1、第41條、第44條、第45條之1、第46條、第50 條、第50條之1、第53條;增訂第48條之2條文,自106年7月3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6年6月16日司法院院臺廳民三字第1060016397號令辦理)(中 華民國106年6月2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60020593號函 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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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募集與發行債券之款項收付作業由發行人自行處理者,發行人應依下列程序向本公司申請債券之帳簿劃撥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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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於帳簿劃撥交付日前,操作「帳簿劃撥交付資料傳送」交易(交易代號 460)或「帳簿劃撥交付媒體資料傳送」交易(交易代號460S),將帳簿劃撥交付債券名冊之電腦媒體資料通知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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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調整債券名冊之電腦媒體內容時,應於帳簿劃撥交付日前操作「帳簿劃撥交付資料調整通知」交易(交易代號 461)或「帳簿劃撥交付媒體資料調整通知」交易(交易代號461S),將調整資料通知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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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於指定帳簿劃撥交付日操作「帳簿劃撥交付通知」交易(交易代號 462)或「帳簿劃撥交付通知資料傳送」交易(交易代號462S),通知本公司將債券撥入客戶保管劃撥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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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接獲前項帳簿劃撥交付通知後,將債券撥入客戶保管劃撥帳戶,該債券為公開發行公司於海外發行以人民幣計價且非屬櫃買中心上櫃標的之公司債者,客戶應為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本公司並於完成帳簿劃撥交付作業後第一營業日,編製「配發有價證券劃撥轉帳清冊」,送交參加人及發行人核對,參加人及發行人發現不符時,應即通知本公司共同查明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