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固定收益證券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
發佈日期 | 民國106年6月2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060 012641號函修正發布第2條、第3條、第7條、第9條、第10條至第10條之 2、第12條、第17條、第19條、第21條至第24條、第34條之1、第37條之 1、第39條、第40條之 1、第41條、第44條、第45條之1、第46條、第50 條、第50條之1、第53條;增訂第48條之2條文,自106年7月3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6年6月16日司法院院臺廳民三字第1060016397號令辦理)(中 華民國106年6月2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60020593號函 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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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提供分割之本金及利息公債交易統計及持有對象資料予集保清算銀行結報中央銀行,參加人應依下列程序辦理存戶類別建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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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附息公債所有人申請附息公債分割而其參加人未建置公債買賣存戶類別者,本公司於分割日後第一營業日編製「未鍵債券買賣存戶類別明細表」予參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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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參加人接獲前款「未鍵債券買賣存戶類別明細表」後,應操作「債券買賣存戶類別編號建檔」交易(交易代號 B41),輸入帳號、客戶所屬之存戶類別等資料通知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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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PO及IO所有人辦理存券匯撥、議價買賣、設質、繼承、贈與、信託及其他帳簿劃撥作業,轉出或轉入帳戶未建置存戶類別者,參加人應依前款規定辦理公債買賣存戶類別建檔後始得辦理轉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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