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固定收益證券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
發佈日期 | 民國106年6月2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060 012641號函修正發布第2條、第3條、第7條、第9條、第10條至第10條之 2、第12條、第17條、第19條、第21條至第24條、第34條之1、第37條之 1、第39條、第40條之 1、第41條、第44條、第45條之1、第46條、第50 條、第50條之1、第53條;增訂第48條之2條文,自106年7月3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6年6月16日司法院院臺廳民三字第1060016397號令辦理)(中 華民國106年6月2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60020593號函 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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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依第九條規定辦理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後到期之債券無實體登錄後,就債券所有人未繳回之實體債券,依下列程序向本公司申請債券之帳簿劃撥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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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發行人應操作「開戶基本資料建檔」交易(交易代號 140),設置登錄專戶(帳號 3XXX5555555,戶別: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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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發行人應依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向本公司申請將債券帳簿劃撥交付至登錄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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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接獲前項帳簿劃撥交付通知後,將債券撥入登錄專戶,並於完成帳簿劃撥交付作業後第一營業日,編製「配發有價證券劃撥轉帳清冊」及「配發有價證券劃撥轉帳清冊–登錄專戶」,交付發行人核對及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