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固定收益證券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
發佈日期 | 民國106年6月2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060 012641號函修正發布第2條、第3條、第7條、第9條、第10條至第10條之 2、第12條、第17條、第19條、第21條至第24條、第34條之1、第37條之 1、第39條、第40條之 1、第41條、第44條、第45條之1、第46條、第50 條、第50條之1、第53條;增訂第48條之2條文,自106年7月3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6年6月16日司法院院臺廳民三字第1060016397號令辦理)(中 華民國106年6月2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60020593號函 辦理) |
所有條文
-
債券所有人透過發行人送存者,發行人應於債券所有人送達日起二個營業日內,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公司申請帳簿劃撥配發:
-
一、帳簿劃撥配發申請書。
-
二、帳簿劃撥配發名冊之電腦媒體資料。
-
三、已蓋有銷除前手章戳之債券。
-
-
本公司依發行人之通知,於帳簿劃撥配發日將該債券配發至所有人保管劃撥帳戶,並於配發後第一營業日編製「配發有價證券劃撥轉帳清冊」,送交參加人及發行人,參加人及發行人發現不符時,應即通知本公司共同查明原因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