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全權委託投資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非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5年11月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4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050 024814號函修正發布第 2條至第11條、第13條至第16條、第18條、第19 條、第21條至第23條;增訂第6條之1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

異動條文

  1. 本配合事項所稱全權委託投資股東,謂開設全權委託投資保管劃撥帳戶之發行人股東。
  1. 委任人委託投信/投顧、期貨經理事業/期貨經紀商/期貨信託事業、證券商及信託業(以下稱受任人)投資,並將資產委任保管機構保管者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委任人檢具身分證明文件、與受任人簽訂之全權委託投資契約,及與保管機構簽訂之委任契約,向保管機構申請開設全權委託投資保管劃撥帳戶,另填具「證券所有人名冊歸戶同意書」二份。
    2. 二、保管機構審核相關資料無誤後,操作「開戶基本資料建檔」交易(交易代號 140),輸入委任人基本資料(戶名為委任人名稱;委託投資資產為信託財產者,戶名為稅務機關因應信託業務編配之扣繳單位名稱)、投信/投顧代號、戶別(本國個人戶別70、本國法人戶別72、外國個人戶別73、外國法人戶別74)等資料,但通訊地址以保管機構之通訊地址為準;另操作「中文長戶名/英文戶名資料維護」交易(交易代號 179),輸入帳號及「○○○全權委託○○公司投資帳戶」之戶名;委託投資資產為信託財產者,戶名為「○○○受託信託財產全權委託○○公司投資帳戶」。
    3. 三、保管機構完成帳戶開設後,檢具「證券所有人名冊歸戶同意書」及相關資料,代理委任人向往來證券商申請開設全權委託投資保管劃撥帳戶。
    4. 四、證券商審核相關資料無誤後,操作「保管機構往來登記」交易(交易代號 156),輸入委任人之基本資料(戶名為委任人名稱;委託投資資產為信託財產者,戶名為稅務機關因應信託業務編配之扣繳單位名稱)、投信/投顧代號、保管機構保管劃撥帳號、戶別(戶別71)等資料。
  2. 委任人為「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操作辦法」所稱專業機構投資人者,前項第一款之委任契約,得以該辦法所定律師出具之中文法律意見書代之。
  1. 信託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並自行保管信託資產者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信託業為本公司參加人:
      1. (一)信託業於其保管劃撥帳戶下,依契約別、遺囑別、公益信託別或業務別開戶,並操作「開戶基本資料建檔」交易(交易代號 140),輸入其基本資料(戶名為稅務機關因應信託業務編配之扣繳單位名稱)、投信/投顧代號、戶別(戶別72)等資料;另操作「中文長戶名/英文戶名資料維護」交易(交易代號 179),輸入帳號及「○○○受○○○信託專戶(全權委託)或○○○綜合信託專戶(全權委託)」之戶名,公益信託或集合管理運用帳戶者,於扣繳單位名稱之後加註(全權委託)。
      2. (二)信託業依填具之「信託專戶明細資料建檔申請書」,操作「信託註記及關係人建檔」交易(交易代號 540,處理類別1:信託註記)辦理信託註記。依契約別或遺囑別或公益信託別開戶者,應再操作「信託註記及關係人建檔」交易(交易代號 540,處理類別3:新增),輸入受託人、委託人及受益人等名稱、出生或設立日期與身分證字號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辦理信託關係人資料建檔,並使用「信託專戶基本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541),列印信託關係人異動查詢單核對。
      3. (三)信託業完成帳戶開設後,檢具信託契約影本(或簡式約款)或遺囑影本、「信託專戶明細資料建檔申請書」及「證券所有人名冊歸戶同意書」(已建置信託分戶編號者免附)及相關資料,向證券商開設全權委託投資保管劃撥帳戶。依公益信託別開戶且無信託契約者,應另檢具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文件影本。
      4. (四)證券商審核相關資料無誤後,操作「保管機構往來登記」交易(交易代號 156),輸入信託業之基本資料(戶名為稅務機關因應信託業務編配之扣繳單位名稱)、投信/投顧代號、信託業之保管劃撥帳號、戶別(戶別71)等資料,並依第二目規定辦理信託註記。
    2. 二、信託業非本公司參加人:
      1. (一)信託業檢具信託契約影本(或簡式約款)或遺囑影本、「信託專戶明細資料建檔申請書」、「證券所有人名冊歸戶同意書」(提供信託分戶編號予證券商建檔者免附)及相關資料,依契約別、遺囑別、公益信託別或業務別向往來證券商申請開設全權委託投資保管劃撥帳戶。依公益信託別開戶且無信託契約者,應另檢具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文件影本。
      2. (二)證券商審核相關資料無誤後,操作「開戶基本資料建檔」交易(交易代號 140),輸入信託業基本資料(戶名為稅務機關因應信託業務編配之扣繳單位名稱)、投信/投顧代號、戶別(戶別98)等資料,另依第一款第一目規定操作「中文長戶名/英文戶名資料維護」交易輸入帳號及戶名。
      3. (三)證券商完成帳戶開設後,依第一款第二目規定辦理信託註記、信託關係人資料建檔,並列印信託關係人異動查詢單核對。
  1. 委任人委託受任人投資,並將資產信託保管機構保管者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保管機構依委任人與受任人簽訂之全權委託投資契約及信託契約,操作「開戶基本資料建檔」交易(交易代號 140),輸入保管機構基本資料(戶名為稅務機關因應信託業務編配之扣繳單位名稱)、投信/投顧代號、戶別(戶別為72)等資料;另操作「中文長戶名/英文戶名資料維護」交易(交易代號 179),輸入帳號及「○○○受○○○信託財產全權委託○○公司投資帳戶」之戶名。
    2. 二、保管機構依前條第一款第二目規定辦理信託註記及信託關係人資料建檔。
    3. 三、保管機構完成帳戶開設後,檢具「證券所有人名冊歸戶同意書」(已建置信託分戶編號者免附)及相關資料,向往來證券商開設全權委託投資保管劃撥帳戶。
    4. 四、證券商審核相關資料無誤後,操作「保管機構往來登記」交易(交易代號 156),輸入保管機構之基本資料(戶名為稅務機關因應信託業務編配之扣繳單位名稱)、投信/投顧代號、保管機構保管劃撥帳號、戶別(戶別71)等資料,並依前條第一款第二目規定辦理信託註記。
  2. 委任人為「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操作辦法」所稱專業機構投資人者,前項第一款之信託契約,得以該辦法所定律師出具之中文法律意見書代之。
  1. 委任人為信託業或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事業委託受任人投資,並自行保管資產者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委任人為本公司參加人:
      1. (一)委任人依與受任人簽訂之全權委託投資契約,操作「開戶基本資料建檔」交易(交易代號 140),輸入委任人基本資料(戶名為委任人名稱,委託投資資產為信託財產者,戶名為稅務機關因應信託業務編配之扣繳單位名稱)、投信/投顧代號、戶別(戶別72)等資料;另操作「中文長戶名/英文戶名資料維護」交易(交易代號 179),輸入帳號及「○○○全權委託○○公司投資帳戶」之戶名,委託投資資產為信託財產者,戶名為「○○○受託信託財產全權委託○○公司投資帳戶」。
      2. (二)委託投資資產為信託財產者,信託業依第四條第一款第二目規定辦理信託註記及信託關係人資料建檔。
      3. (三)委任人完成帳戶開設後,檢具「證券所有人名冊歸戶同意書」(已建置信託分戶編號者免附)及相關資料,向往來證券商開設全權委託投資保管劃撥帳戶。
      4. (四)證券商審核相關資料無誤後,操作「保管機構往來登記」交易(交易代號 156),輸入委任人之基本資料(戶名為委任人名稱,委託投資資產為信託財產者,戶名為稅務機關為信託業務編配之扣繳單位名稱)、投信/投顧代號、委任人保管劃撥帳號、戶別(戶別71)等資料,委託投資資產為信託財產者,應依第四條第一款第二目規定辦理信託註記。
    2. 二、委任人非本公司參加人:
      1. (一)委任人檢具與受任人簽訂之全權委託投資契約、「證券所有人名冊歸戶同意書」(提供信託分戶編號予證券商建檔者免附)及相關資料,向往來證券商申請開設全權委託投資保管劃撥帳戶。
      2. (二)證券商審核相關資料無誤後,操作「開戶基本資料建檔」交易(交易代號 140),輸入委任人基本資料(戶名為委任人名稱,委託投資資產為信託財產者,戶名為稅務機關因應信託業務編配之扣繳單位名稱)、投信/投顧代號、戶別(戶別98)等資料;另依第一款第二目規定操作「中文長戶名/英文戶名資料維護」交易輸入帳號及戶名。
      3. (三)委託投資資產為信託財產者,證券商完成帳戶開設後,應依第四條第一款第二目規定辦理信託註記、信託關係人資料建檔,並列印信託關係人異動查詢單核對。
  1. 投信/投顧事業及證券商以信託方式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將資產委任保管機構保管並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投信/投顧事業及證券商檢具與委任人簽訂之全權委託投資信託契約、「信託專戶明細資料建檔申請書」及與保管機構簽訂之委任保管契約,向保管機構申請開設全權委託投資保管劃撥帳戶,另填具「證券所有人名冊歸戶同意書」二份(提供信託分戶編號予保管機構建檔者免附)。
    2. 二、保管機構審核相關資料無誤後,操作「開戶基本資料建檔」交易(交易代號 140),輸入投信/投顧事業及證券商基本資料(戶名為稅務機關因應信託業務編配之扣繳單位名稱)、投信/投顧代號、戶別(戶別72)等資料,但通訊地址以保管機構之通訊地址為準;另操作「中文長戶名/英文戶名資料維護」交易(交易代號 179)輸入帳號及「○○○受○○○信託專戶」(全權委託),集合管理運用帳戶者,於扣繳單位名稱之後加註(全權委託)。
    3. 三、保管機構依第四條第一款第二目規定辦理信託註記及信託關係人資料建檔。
    4. 四、保管機構完成帳戶開設後,檢具「證券所有人名冊歸戶同意書」(已建置信託分戶編號者免附)及相關資料,向往來證券商申請開設全權委託投資保管劃撥帳戶。
    5. 五、證券商審核相關資料無誤後,操作「保管機構往來登記」交易(交易代號 156),輸入投信/投顧事業及證券商之基本資料(戶名為稅務機關因應信託業務編配之扣繳單位名稱)、投信/投顧代號、保管機構保管劃撥帳號、戶別(戶別71)等資料,並依第四條第一款第二目規定辦理信託註記。
  1. 全權委託投資保管劃撥帳戶基本資料變更作業,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委任人委託受任人投資,並將資產委任保管機構保管者:委任人應填具「客戶基本資料變更申請書」,並簽蓋原留印鑑,向保管機構申請基本資料變更,保管機構審核相關資料無誤,操作「客戶基本資料變更」交易(交易代號 146)辦理基本資料變更後,再由保管機構持相關文件向往來證券商申請全權委託投資保管劃撥帳戶基本資料變更;證券商審核相關資料無誤後,操作「保管機構往來登記變更」交易(交易代號 157)辦理基本資料變更。
    2. 二、信託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並自行保管信託資產或信託業委託受任人投資並自行保管資產,或委任人委託受任人投資,並將資產信託保管機構保管者:
      1. (一)信託業或保管機構為本公司參加人時,其基本資料之變更,準用第一款之作業方式辦理。信託業非本公司參加人時,由信託業持相關文件向往來證券商申請變更。
      2. (二)委託人或受益人等信託關係人基本資料或身分別或信託關係人異動時,應依據本公司辦理有價證券信託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3. 三、委任人為經金管會核准之事業委託受任人投資,並自行保管資產者:
      1. (一)該事業為本公司參加人時,準用第一款之作業方式辦理。
      2. (二)該事業非本公司參加人時,由其持相關文件向往來證券商申請變更。
    4. 四、投信/投顧事業及證券商以信託方式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並將資產委任保管機構保管者,其基本資料變更準用第一款之作業方式辦理。
  1. 委任人以集中保管有價證券為全權委託投資資產者,得向往來證券商申請,操作「存券匯撥」交易(交易代號 130),將其非全權委託投資保管劃撥帳戶之有價證券,撥入開設於保管機構之全權委託投資保管劃撥帳戶。
  1. 委託人將資產信託予信託業、保管機構、投信/投顧事業或證券商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時,由證券商依據本公司辦理有價證券信託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規定,操作「信託轉帳」交易(交易代號 543),將委託人非全權委託投資保管劃撥帳戶之有價證券,撥入信託業、保管機構、投信/投顧事業或證券商開設之全權委託投資保管劃撥帳戶。
  1. 委任人與保管機構簽訂之委任契約因存續期間屆滿、撤銷、解除、終止或其他事由不再存續時,得由保管機構操作「存券匯撥」交易(交易代號 130),將其開設於原保管機構全權委託投資保管劃撥帳戶之有價證券,撥入委任人指定之保管劃撥帳戶。
  1. 委託人與信託業、保管機構、投信/投顧事業或證券商簽訂之信託契約因關係不存在、無效、解除、撤銷、終止或其他原因需交付信託有價證券時,得由信託業或保管機構或證券商依據本公司辦理有價證券信託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相關規定,操作「信託轉帳」交易(交易代號 543),將全權委託投資保管劃撥帳戶之有價證券,撥入委託人、受益人或第三人之保管劃撥帳戶。
  1. 遇發行人公告停止過戶,本公司編製證券所有人名冊時,除全權委託投資部分予以註記外,並歸戶彙總,歸戶方式依下列原則處理:
    1. 一、全權委託投資股東於參加人處開立數個全權委託投資保管劃撥帳戶者,本公司編製之證券所有人名冊,歸戶於最新通訊地址之全權委託投資保管劃撥帳戶。
    2. 二、全權委託投資股東同時開立全權委託投資保管劃撥帳戶及非全權委託投資保管劃撥帳戶者,本公司編製之證券所有人名冊,歸戶於最新通訊地址之非全權委託投資保管劃撥帳戶。
  1. 發行人辦理全權委託投資股東之現金股利發放時,屬非全權委託投資部分,依現行作業方式辦理;屬全權委託投資部分,依下列方式擇一辦理︰一、發行人計算全權委託投資股東各全權委託投資保管劃撥帳戶之應配金額後,將款項分別配入各全權委託投資股東或其保管機構之款項劃撥帳戶。
    1. 二、發行人將全權委託投資部分之現金股利交由本公司轉匯︰(一)發行人寄發現金股利發放通知書予全權委託投資股東時,應於現金股利發放通知書明顯處註明股東全權委託投資部分之現金股利,由集保結算所轉匯至全權委託投資股東之各款項劃撥帳戶之意旨,並揭露全權委託投資現金股利配發總金額。
      1. (二)發行人應於指定配發日七個營業日前,將現金股利配發之停止過戶日、配發日、每仟股配發金額、現金股利總金額及相關資料通知本公司,並將全權委託投資股東全權委託投資部分現金股利配發名冊之電腦媒體送交本公司。
      2. (三)本公司依據停止過戶日全權委託投資股東之各全權委託投資保管劃撥帳戶持有股數,計算各帳戶應配發現金股利金額(計算至元為止),其處理方式如下:
        1. 1.發行人提供之各該股東配發金額(非境內居住者為稅後金額)與其各全權委託投資保管劃撥帳戶彙總之配發金額不符時,本公司不予配發,並通知發行人處理。
        2. 2.各該股東之配發金額扣減各全權委託投資保管劃撥帳戶配發金額有剩餘時,歸入其首筆資料(資料依帳號由小至大排序)之全權委託投資保管劃撥帳戶,倘其首筆資料之全權委託投資保管劃撥帳戶異常時(註銷帳戶等),依次歸入其次筆資料之全權委託投資保管劃撥帳戶。
        3. 3.各帳戶配發金額扣減匯費後為實際轉匯金額,實際轉匯金額扣減其他費用不足支應者,歸入其首筆資料之全權委託投資保管劃撥帳戶,倘其首筆資料之全權委託投資保管劃撥帳戶異常時(註銷帳戶等),依次歸入其次筆資料之全權委託投資保管劃撥帳戶。
      3. (四)發行人應於指定配發日前一營業日上午,將全權委託投資股東全權委託投資部分現金股利總金額撥入本公司款項收付專戶(匯費由發行人支付),本公司審核無誤後,通知往來金融機構於指定配發日,將應配發款項自本公司款項收付專戶,轉匯至各全權委託投資股東或其保管機構之款項劃撥帳戶。
      4. (五)全權委託投資股東或其保管機構應於指定配發日,操作「現金股利配發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571),列印現金股利配發明細表與各款項劃撥帳戶匯入之金額核對。
  1. 發行人辦理全權委託投資股東現金增資認股作業時,屬非全權委託投資部分,依現行作業方式辦理;屬全權委託投資部分,依下列方式擇一辦理︰一、發行人計算全權委託投資股東各全權委託投資保管劃撥帳戶之可認股數額後,將認股繳款書及相關資料分別寄交該全權委託投資股東及其各保管機構。
    1. 二、發行人將全權委託投資部分之現金增資認股資料,交由本公司通知各全權委託投資股東或其保管機構或證券商︰
      1. (一)發行人寄發認股繳款書及相關資料予全權委託投資股東時,應於認股繳款書明顯處註明股東全權委託投資部分之現金增資認股事宜,由集保結算所通知全權委託投資股東之保管機構或證券商辦理之意旨。
      2. (二)發行人應於繳款開始日二個營業日前,將現金增資認股之停止過戶日、每仟股認股比率、繳款開始日、繳款截止日、每股認股金額、可認股總股數及相關資料通知本公司,並提供全權委託投資股東可認股名冊之電腦媒體送交本公司。
      3. (三)本公司依據停止過戶日全權委託投資股東之各全權委託投資保管劃撥帳戶持有股數,計算各帳戶可認股數(可認股數計算至股為止),其處理方式如下:
        1. 1.發行人提供之各該股東可認股數與其全權委託投資保管劃撥帳戶彙總之可認股數不符時,本公司不予計算各帳戶可認股數,並通知發行人處理。
        2. 2.各該股東之可認股數扣減各全權委託投資保管劃撥帳戶可認股數有剩餘時,歸入其首筆資料之全權委託投資保管劃撥帳戶,倘其首筆資料之全權委託投資保管劃撥帳戶異常時(註銷帳戶等),依次歸入其次筆資料之全權委託投資保管劃撥帳戶。
        3. 3.全權委託投資保管劃撥帳戶因註銷等原因,致本公司無法將認股資料通知全權委託投資股東或其保管機構或證券商時,由本公司製作現金增資認股資料異常清冊通知發行人後,再由發行人通知該全權委託投資股東辦理認股事宜。
      4. (四)本公司於繳款開始日將增資認股訊息通知各全權委託投資股東或其保管機構或證券商,全權委託投資股東或其保管機構除每日於本公司電子佈告欄查詢認股訊息外,應於股款繳納期間操作「增資認股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570,選項:2),列印認股繳款書一式四聯(第一聯金融機構收執,第二聯發行人收執、第三聯集保結算所收執,第四聯全權委託投資股東或其保管機構收執;全權委託投資股東自行保管資產且非本公司參加人時,由其向往來證券商申請列印),全權委託投資股東或其保管機構應於發行人訂定之繳款截止日前一營業日前,向本公司指定之金融機構辦理繳款;倘發行人訂定之繳款截止日前一營業日因天災等不可抗力因素致金融機構停止營業時,全權委託投資股東或其保管機構最遲應於發行人訂定之繳款截止日上午前,向本公司指定之金融機構辦理繳款。
      5. (五)本公司於發行人訂定之繳款截止日彙總全權委託投資股東各帳戶認股金額,轉匯至發行人指定之收款專戶(倘繳款截止日前一營業日因天災等不可抗力因素致金融機構停止營業時,本公司於發行人訂定之繳款截止日次一營業日,將該股款匯至發行人指定之收款專戶),另於繳款截止日次二營業日,將全權委託投資部分現金增資認股繳款清冊及電腦媒體送交發行人,繳款書第二聯於本公司收齊後再送交發行人。
      6. (六)全權委託投資股東或其保管機構可於發行人訂定之繳款截止日次一營業日操作「增資認股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570,選項:1),查詢實認股數與繳款資料是否相符。
      7. (七)發行人如有催繳股款情事者,由發行人催告各全權委託投資股東或其保管機構。
      8. (八)增資案變更時,發行人於接獲核准變更通知後之次二營業日前,應填具全權委託現金增資認股資料調整申請書,並檢具相關資料通知本公司,其相關作業程序如下:
        1. 1.增資案撤銷:
          1. (1)發行人依本公司代收金額加計法定利息後,應於指定退款日二營業日前,提供退款媒體予本公司,並於指定退款日前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款項彙總匯入本公司款項收付專戶(匯費由發行人支付)。
          2. (2)本公司計算全權委託投資股東各帳戶應退款金額,並扣減匯費後,通知往來金融機構,將應退款項於指定退款日自本公司款項代收付專戶,轉匯至各全權委託投資股東或其保管機構之各款項劃撥帳戶。
          3. (3)發行人退還之法定利息,本公司依各全權委託投資股東各帳戶繳款金額比例退還。
        2. 2.繳款日期延長或變更每股認股金額:
          1. (1)發行人應將繳款日期延長或每股認股金額變更事宜通知全權委託投資股東,並註明股東全權委託投資部分之認股事宜,由集保結算所通知全權委託投資股東或其保管機構或股東自行洽往來證券商辦理之意旨。
          2. (2)由本公司依第二款第三目、第四目及第五目之作業方式,重新通知全權委託投資股東或其保管機構或證券商,並辦理後續事宜。
          3. (3)每股認股金額變更,致全權委託投資股東或其保管機構溢繳股款時,發行人應將本公司代收溢繳部分,依第二款第八目之 1之作業方式退還溢繳股款予本公司,本公司再依第二款第八目之2及3之作業方式退還各全權委託投資股東或其保管機構。
  1. 有價證券配發作業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無償配股:
      1. (一)屬非境內居住者之無償配股,應由全權委託投資股東依發行人通知繳交所得稅款後辦理帳簿劃撥配發。
      2. (二)發行人應於指定配發日前二營業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將有價證券配發之停止過戶日、配發日、無償每仟股配股比率及配發總股數通知本公司,並將有價證券配發名冊之電腦媒體送交本公司。
      3. (三)本公司依發行人通知,將配發股數配入發行人指定之保管劃撥帳戶後,由本公司計算全權委託投資股東各全權委託投資保管劃撥帳戶應配股數,分別撥入各全權委託投資保管劃撥帳戶,並編製全權委託有價證券配發劃撥轉帳清冊轉知各參加人。發行人提供該股東之配發股數不足轉撥至其各全權委託投資保管劃撥帳戶時,本公司不予配發,並通知發行人處理;該股東之配發股數扣減各全權委託投資保管劃撥帳戶有剩餘時,留存發行人提供之配發帳戶。
    2. 二、有償配股:
      1. (一)發行人自行辦理全權委託投資股東及其保管機構之有償認股作業者,由發行人依全權委託投資股東及其各保管機構認股數額,將應配之有價證券分別配至該股東及其各保管機構之保管劃撥帳戶。
      2. (二)發行人將全權委託投資部分交由本公司辦理有償認股作業者,應將配發之有價證券彙總配入該股東指定之保管劃撥帳戶後,由本公司依各全權委託投資保管劃撥帳戶認股數額,將其轉撥入各全權委託投資保管劃撥帳戶,並編製全權委託有價證券配發轉撥清冊轉知各參加人。發行人提供整戶配發股數不足轉撥至各全權委託投資保管劃撥帳戶時,本公司不辦理配發,並通知發行人處理。
  1. 發行人寄送相關資料予全權委託投資股東或其保管機構時,應於收信人地址明顯處註記“ 全權委託”字樣。
  1. 現金增資認股之有價證券限制上市(櫃)交易者,全權委託投資股東之現金增資認股作業,可依本配合事項第十五條規定辦理,惟其有償認購有價證券之發放,應由發行人分別通知全權委託投資股東及其各保管機構領取。
  1. 發行人或本公司因辦理全權委託投資股東之現金股利配發、現金增資認股作業,由全權委託投資股東負擔之作業處理費用,全權委託投資股東或其保管機構或證券商需依本公司收費辦法所訂標準支付予本公司或發行人。
  1. 證券商與保管機構或與信託業或與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事業辦理買賣交割等資料傳送,得依據本公司「保管機構辦理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辦理。
  1. 本配合事項未盡事宜,悉依本公司業務操作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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