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增資案變更時,發行人於接獲核准變更通知後之次二營業日前,應填具全權委託現金增資認股資料調整申請書,並檢具相關資料通知本公司,其相關作業程序如下:
-
1.增資案撤銷:
-
(1)發行人依本公司代收金額加計法定利息後,應於指定退款日二營業日前,提供退款媒體予本公司,並於指定退款日前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款項彙總匯入本公司款項收付專戶(匯費由發行人支付)。
-
(2)本公司計算全權委託投資股東各帳戶應退款金額,並扣減匯費後,通知往來金融機構,將應退款項於指定退款日自本公司款項代收付專戶,轉匯至各全權委託投資股東或其保管機構之各款項劃撥帳戶。
-
(3)發行人退還之法定利息,本公司依各全權委託投資股東各帳戶繳款金額比例退還。
-
2.繳款日期延長或變更每股認股金額:
-
(1)發行人應將繳款日期延長或每股認股金額變更事宜通知全權委託投資股東,並註明股東全權委託投資部分之認股事宜,由集保結算所通知全權委託投資股東或其保管機構或股東自行洽往來證券商辦理之意旨。
-
(2)由本公司依第二款第三目、第四目及第五目之作業方式,重新通知全權委託投資股東或其保管機構或證券商,並辦理後續事宜。
-
(3)每股認股金額變更,致全權委託投資股東或其保管機構溢繳股款時,發行人應將本公司代收溢繳部分,依第二款第八目之 1之作業方式退還溢繳股款予本公司,本公司再依第二款第八目之2及3之作業方式退還各全權委託投資股東或其保管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