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全權委託投資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5年11月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4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050 024814號函修正發布第 2條至第11條、第13條至第16條、第18條、第19 條、第21條至第23條;增訂第6條之1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

所有條文

  1. 發行人辦理全權委託投資股東現金增資認股作業時,屬非全權委託投資部分,依現行作業方式辦理;屬全權委託投資部分,依下列方式擇一辦理︰一、發行人計算全權委託投資股東各全權委託投資保管劃撥帳戶之可認股數額後,將認股繳款書及相關資料分別寄交該全權委託投資股東及其各保管機構。
    1. 二、發行人將全權委託投資部分之現金增資認股資料,交由本公司通知各全權委託投資股東或其保管機構或證券商︰
      1. (一)發行人寄發認股繳款書及相關資料予全權委託投資股東時,應於認股繳款書明顯處註明股東全權委託投資部分之現金增資認股事宜,由集保結算所通知全權委託投資股東之保管機構或證券商辦理之意旨。
      2. (二)發行人應於繳款開始日二個營業日前,將現金增資認股之停止過戶日、每仟股認股比率、繳款開始日、繳款截止日、每股認股金額、可認股總股數及相關資料通知本公司,並提供全權委託投資股東可認股名冊之電腦媒體送交本公司。
      3. (三)本公司依據停止過戶日全權委託投資股東之各全權委託投資保管劃撥帳戶持有股數,計算各帳戶可認股數(可認股數計算至股為止),其處理方式如下:
        1. 1.發行人提供之各該股東可認股數與其全權委託投資保管劃撥帳戶彙總之可認股數不符時,本公司不予計算各帳戶可認股數,並通知發行人處理。
        2. 2.各該股東之可認股數扣減各全權委託投資保管劃撥帳戶可認股數有剩餘時,歸入其首筆資料之全權委託投資保管劃撥帳戶,倘其首筆資料之全權委託投資保管劃撥帳戶異常時(註銷帳戶等),依次歸入其次筆資料之全權委託投資保管劃撥帳戶。
        3. 3.全權委託投資保管劃撥帳戶因註銷等原因,致本公司無法將認股資料通知全權委託投資股東或其保管機構或證券商時,由本公司製作現金增資認股資料異常清冊通知發行人後,再由發行人通知該全權委託投資股東辦理認股事宜。
      4. (四)本公司於繳款開始日將增資認股訊息通知各全權委託投資股東或其保管機構或證券商,全權委託投資股東或其保管機構除每日於本公司電子佈告欄查詢認股訊息外,應於股款繳納期間操作「增資認股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570,選項:2),列印認股繳款書一式四聯(第一聯金融機構收執,第二聯發行人收執、第三聯集保結算所收執,第四聯全權委託投資股東或其保管機構收執;全權委託投資股東自行保管資產且非本公司參加人時,由其向往來證券商申請列印),全權委託投資股東或其保管機構應於發行人訂定之繳款截止日前一營業日前,向本公司指定之金融機構辦理繳款;倘發行人訂定之繳款截止日前一營業日因天災等不可抗力因素致金融機構停止營業時,全權委託投資股東或其保管機構最遲應於發行人訂定之繳款截止日上午前,向本公司指定之金融機構辦理繳款。
      5. (五)本公司於發行人訂定之繳款截止日彙總全權委託投資股東各帳戶認股金額,轉匯至發行人指定之收款專戶(倘繳款截止日前一營業日因天災等不可抗力因素致金融機構停止營業時,本公司於發行人訂定之繳款截止日次一營業日,將該股款匯至發行人指定之收款專戶),另於繳款截止日次二營業日,將全權委託投資部分現金增資認股繳款清冊及電腦媒體送交發行人,繳款書第二聯於本公司收齊後再送交發行人。
      6. (六)全權委託投資股東或其保管機構可於發行人訂定之繳款截止日次一營業日操作「增資認股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570,選項:1),查詢實認股數與繳款資料是否相符。
      7. (七)發行人如有催繳股款情事者,由發行人催告各全權委託投資股東或其保管機構。
      8. (八)增資案變更時,發行人於接獲核准變更通知後之次二營業日前,應填具全權委託現金增資認股資料調整申請書,並檢具相關資料通知本公司,其相關作業程序如下:
        1. 1.增資案撤銷:
          1. (1)發行人依本公司代收金額加計法定利息後,應於指定退款日二營業日前,提供退款媒體予本公司,並於指定退款日前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款項彙總匯入本公司款項收付專戶(匯費由發行人支付)。
          2. (2)本公司計算全權委託投資股東各帳戶應退款金額,並扣減匯費後,通知往來金融機構,將應退款項於指定退款日自本公司款項代收付專戶,轉匯至各全權委託投資股東或其保管機構之各款項劃撥帳戶。
          3. (3)發行人退還之法定利息,本公司依各全權委託投資股東各帳戶繳款金額比例退還。
        2. 2.繳款日期延長或變更每股認股金額:
          1. (1)發行人應將繳款日期延長或每股認股金額變更事宜通知全權委託投資股東,並註明股東全權委託投資部分之認股事宜,由集保結算所通知全權委託投資股東或其保管機構或股東自行洽往來證券商辦理之意旨。
          2. (2)由本公司依第二款第三目、第四目及第五目之作業方式,重新通知全權委託投資股東或其保管機構或證券商,並辦理後續事宜。
          3. (3)每股認股金額變更,致全權委託投資股東或其保管機構溢繳股款時,發行人應將本公司代收溢繳部分,依第二款第八目之 1之作業方式退還溢繳股款予本公司,本公司再依第二款第八目之2及3之作業方式退還各全權委託投資股東或其保管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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