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全權委託投資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5年11月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4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050 024814號函修正發布第 2條至第11條、第13條至第16條、第18條、第19 條、第21條至第23條;增訂第6條之1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

所有條文

  1. 有價證券配發作業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無償配股:
      1. (一)屬非境內居住者之無償配股,應由全權委託投資股東依發行人通知繳交所得稅款後辦理帳簿劃撥配發。
      2. (二)發行人應於指定配發日前二營業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將有價證券配發之停止過戶日、配發日、無償每仟股配股比率及配發總股數通知本公司,並將有價證券配發名冊之電腦媒體送交本公司。
      3. (三)本公司依發行人通知,將配發股數配入發行人指定之保管劃撥帳戶後,由本公司計算全權委託投資股東各全權委託投資保管劃撥帳戶應配股數,分別撥入各全權委託投資保管劃撥帳戶,並編製全權委託有價證券配發劃撥轉帳清冊轉知各參加人。發行人提供該股東之配發股數不足轉撥至其各全權委託投資保管劃撥帳戶時,本公司不予配發,並通知發行人處理;該股東之配發股數扣減各全權委託投資保管劃撥帳戶有剩餘時,留存發行人提供之配發帳戶。
    2. 二、有償配股:
      1. (一)發行人自行辦理全權委託投資股東及其保管機構之有償認股作業者,由發行人依全權委託投資股東及其各保管機構認股數額,將應配之有價證券分別配至該股東及其各保管機構之保管劃撥帳戶。
      2. (二)發行人將全權委託投資部分交由本公司辦理有償認股作業者,應將配發之有價證券彙總配入該股東指定之保管劃撥帳戶後,由本公司依各全權委託投資保管劃撥帳戶認股數額,將其轉撥入各全權委託投資保管劃撥帳戶,並編製全權委託有價證券配發轉撥清冊轉知各參加人。發行人提供整戶配發股數不足轉撥至各全權委託投資保管劃撥帳戶時,本公司不辦理配發,並通知發行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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