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全權委託投資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5年11月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4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050 024814號函修正發布第 2條至第11條、第13條至第16條、第18條、第19 條、第21條至第23條;增訂第6條之1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

所有條文

  1. 發行人辦理全權委託投資股東之現金股利發放時,屬非全權委託投資部分,依現行作業方式辦理;屬全權委託投資部分,依下列方式擇一辦理︰一、發行人計算全權委託投資股東各全權委託投資保管劃撥帳戶之應配金額後,將款項分別配入各全權委託投資股東或其保管機構之款項劃撥帳戶。
    1. 二、發行人將全權委託投資部分之現金股利交由本公司轉匯︰(一)發行人寄發現金股利發放通知書予全權委託投資股東時,應於現金股利發放通知書明顯處註明股東全權委託投資部分之現金股利,由集保結算所轉匯至全權委託投資股東之各款項劃撥帳戶之意旨,並揭露全權委託投資現金股利配發總金額。
      1. (二)發行人應於指定配發日七個營業日前,將現金股利配發之停止過戶日、配發日、每仟股配發金額、現金股利總金額及相關資料通知本公司,並將全權委託投資股東全權委託投資部分現金股利配發名冊之電腦媒體送交本公司。
      2. (三)本公司依據停止過戶日全權委託投資股東之各全權委託投資保管劃撥帳戶持有股數,計算各帳戶應配發現金股利金額(計算至元為止),其處理方式如下:
        1. 1.發行人提供之各該股東配發金額(非境內居住者為稅後金額)與其各全權委託投資保管劃撥帳戶彙總之配發金額不符時,本公司不予配發,並通知發行人處理。
        2. 2.各該股東之配發金額扣減各全權委託投資保管劃撥帳戶配發金額有剩餘時,歸入其首筆資料(資料依帳號由小至大排序)之全權委託投資保管劃撥帳戶,倘其首筆資料之全權委託投資保管劃撥帳戶異常時(註銷帳戶等),依次歸入其次筆資料之全權委託投資保管劃撥帳戶。
        3. 3.各帳戶配發金額扣減匯費後為實際轉匯金額,實際轉匯金額扣減其他費用不足支應者,歸入其首筆資料之全權委託投資保管劃撥帳戶,倘其首筆資料之全權委託投資保管劃撥帳戶異常時(註銷帳戶等),依次歸入其次筆資料之全權委託投資保管劃撥帳戶。
      3. (四)發行人應於指定配發日前一營業日上午,將全權委託投資股東全權委託投資部分現金股利總金額撥入本公司款項收付專戶(匯費由發行人支付),本公司審核無誤後,通知往來金融機構於指定配發日,將應配發款項自本公司款項收付專戶,轉匯至各全權委託投資股東或其保管機構之款項劃撥帳戶。
      4. (五)全權委託投資股東或其保管機構應於指定配發日,操作「現金股利配發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571),列印現金股利配發明細表與各款項劃撥帳戶匯入之金額核對。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