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全權委託投資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5年11月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5年11月4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050 024814號函修正發布第 2條至第11條、第13條至第16條、第18條、第19 條、第21條至第23條;增訂第6條之1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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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人與信託業、保管機構、投信/投顧事業或證券商簽訂之信託契約因關係不存在、無效、解除、撤銷、終止或其他原因需交付信託有價證券時,得由信託業或保管機構或證券商依據本公司辦理有價證券信託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相關規定,操作「信託轉帳」交易(交易代號 543),將全權委託投資保管劃撥帳戶之有價證券,撥入委託人、受益人或第三人之保管劃撥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