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全權委託投資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5年11月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5年11月4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050 024814號函修正發布第 2條至第11條、第13條至第16條、第18條、第19 條、第21條至第23條;增訂第6條之1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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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發行人公告停止過戶,本公司編製證券所有人名冊時,除全權委託投資部分予以註記外,並歸戶彙總,歸戶方式依下列原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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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權委託投資股東於參加人處開立數個全權委託投資保管劃撥帳戶者,本公司編製之證券所有人名冊,歸戶於最新通訊地址之全權委託投資保管劃撥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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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全權委託投資股東同時開立全權委託投資保管劃撥帳戶及非全權委託投資保管劃撥帳戶者,本公司編製之證券所有人名冊,歸戶於最新通訊地址之非全權委託投資保管劃撥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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