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全權委託投資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5年11月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4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050 024814號函修正發布第 2條至第11條、第13條至第16條、第18條、第19 條、第21條至第23條;增訂第6條之1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

所有條文

  1. 全權委託投資保管劃撥帳戶基本資料變更作業,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委任人委託受任人投資,並將資產委任保管機構保管者:委任人應填具「客戶基本資料變更申請書」,並簽蓋原留印鑑,向保管機構申請基本資料變更,保管機構審核相關資料無誤,操作「客戶基本資料變更」交易(交易代號 146)辦理基本資料變更後,再由保管機構持相關文件向往來證券商申請全權委託投資保管劃撥帳戶基本資料變更;證券商審核相關資料無誤後,操作「保管機構往來登記變更」交易(交易代號 157)辦理基本資料變更。
    2. 二、信託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並自行保管信託資產或信託業委託受任人投資並自行保管資產,或委任人委託受任人投資,並將資產信託保管機構保管者:
      1. (一)信託業或保管機構為本公司參加人時,其基本資料之變更,準用第一款之作業方式辦理。信託業非本公司參加人時,由信託業持相關文件向往來證券商申請變更。
      2. (二)委託人或受益人等信託關係人基本資料或身分別或信託關係人異動時,應依據本公司辦理有價證券信託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3. 三、委任人為經金管會核准之事業委託受任人投資,並自行保管資產者:
      1. (一)該事業為本公司參加人時,準用第一款之作業方式辦理。
      2. (二)該事業非本公司參加人時,由其持相關文件向往來證券商申請變更。
    4. 四、投信/投顧事業及證券商以信託方式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並將資產委任保管機構保管者,其基本資料變更準用第一款之作業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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