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設置審計委員會者,下列事項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不適用本守則第二十五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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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內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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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之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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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之重大財務業務行為之處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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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涉及董事自身利害關係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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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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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重大之資金貸與、背書或提供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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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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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簽證會計師之委任、解任或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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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財務、會計或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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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度財務報告及半年度財務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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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訂定保護投資人之政策並考核其執行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