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商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3年12月2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4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輔字第1030026 384號函修正發布第7條、第8條、第12條、第20條之1至第23條、第26條 至第29條、第40條至第42條、第51條、第53條、第61條條文,並自公告 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3年12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 30044978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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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達成公司治理之目標,證券商董事會之主要任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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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訂定有效及適當之內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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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選擇及監督經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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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審閱公司之管理決策及營運計畫,並監督其執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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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審閱公司之財務目標,並監督其達成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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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監督公司之營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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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經理人及業務人員之績效考核及酬金標準,及董事之酬金結構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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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監督及處理公司所面臨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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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確保公司遵循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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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規劃公司未來發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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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建立與維持公司形象及善盡社會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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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選任會計師或律師等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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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維護投資人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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