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商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3年12月2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4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輔字第1030026 384號函修正發布第7條、第8條、第12條、第20條之1至第23條、第26條 至第29條、第40條至第42條、第51條、第53條、第61條條文,並自公告 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3年12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 30044978號函) |
所有條文
-
證券商應鼓勵股東參與公司治理,並使股東會在合法、有效、安全之前提下召開。證券商應透過各種方式及途徑,並充分採用科技化之訊息揭露與投票方式,藉以提高股東出席股東會之比率,暨確保股東依法得於股東會行使其股東權。
-
證券商於股東會採電子投票者,宜採用候選人提名制選舉董事、監察人,並避免提出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之修正。
-
證券商宜安排股東就股東會議案逐案進行投票表決。
-
證券商如有發放股東會紀念品予股東時,不得有差別待遇或歧視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