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商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3年12月2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4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輔字第1030026 384號函修正發布第7條、第8條、第12條、第20條之1至第23條、第26條 至第29條、第40條至第42條、第51條、第53條、第61條條文,並自公告 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3年12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 30044978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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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宜依公司法之規定,於章程中載明採候選人提名制度選舉董事,就股東或董事推薦之董事候選人之資格條件、學經歷背景及有無公司法第三十條及證券交易法第五十三條所列各款情事等事項,進行事先審查,並將審查結果提供股東參考,俾選出適任之董事。其中經股東會決議得設置獨立董事者,其資格條件、認定標準等事項,依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