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3年12月2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4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輔字第1030026 384號函修正發布第7條、第8條、第12條、第20條之1至第23條、第26條 至第29條、第40條至第42條、第51條、第53條、第61條條文,並自公告 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3年12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 30044978號函)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等重大財務業務行為,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並訂定相關作業程序,提報股東會通過,以維護股東權益。
  2. 證券商發生管理階層收購(Management Buyout,MBO)時,除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外,宜組成客觀獨立審議委員會審議收購價格及收購計畫之合理性等,並注意資訊公開規定。
  3. 證券商處理前項相關事宜之人員,應注意利益衝突及迴避情事。
  4. 證券商於執行投資時,宜考量被投資標的發行公司之公司治理情形,以為投資參考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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