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商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3年12月2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4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輔字第1030026 384號函修正發布第7條、第8條、第12條、第20條之1至第23條、第26條 至第29條、第40條至第42條、第51條、第53條、第61條條文,並自公告 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3年12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 30044978號函) |
所有條文
-
證券商應與往來銀行及其他債權人、員工、投資人、業務往來公司之利益相關者,保持暢通之溝通管道,並尊重、維護其應有之合法權益。
-
證券商發生管理階層收購時,應注意嗣後公司財務結構之健全性。
-
當利害關係人之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公司應秉誠信原則妥適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