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商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3年12月2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4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輔字第1030026 384號函修正發布第7條、第8條、第12條、第20條之1至第23條、第26條 至第29條、第40條至第42條、第51條、第53條、第61條條文,並自公告 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3年12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 30044978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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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應依相關法令及證券交易所、櫃檯買賣中心或證券商公會章則規定,揭露下列年度內公司治理之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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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治理之架構及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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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股權結構及股東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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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事會之結構及獨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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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董事會及經理人之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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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之組成、職責及獨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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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薪資報酬委員會之組成、職責及運作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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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最近年度支付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酬金、酬金總額占稅後純益比例之分析、酬金給付政策、標準與組合、訂定酬金之程序、及與經營績效及未來風險之關聯性。另於個別特殊狀況下,應揭露個別董事及監察人之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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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董事、監察人之進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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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風險管理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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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利害關係人之權利及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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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對於法令規範資訊公開事項之詳細辦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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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公司治理之運作情形和公司本身訂定之公司治理守則及本守則之差距與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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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關係人交易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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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資本適足性之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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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其他公司治理之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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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證券商在台分公司得不揭露前項第二款至第八款之規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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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宜視公司治理之實際執行情形,採適當方式揭露其改進公司治理之具體計畫及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