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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5年7月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5年7月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50348178號函同意照辦修正第9條條文(中華民國115年6月18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常會第26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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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本公司以促進經濟建設、健全期貨市場及維護期貨交易秩序為宗旨。定名為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第2條
本公司依據期貨交易法及公司法規定組織之。
第3條
本公司設總公司於台北市,必要時,經董事會決議,得在國內外設立分公司。
第4條
本公司之公告方式,依照公司法規定辦理。
第二章 營業
第5條
本公司營業範疇如下:
一、H四0二0一一期貨交易所「經主管機關核准項目為限」。
二、H四0三0一一期貨結算機構「經主管機關核准項目為限」。
第5-1條
本公司設置場所及設備,供給為期貨交易法所定期貨交易契約之買賣。
本公司另設置期貨結算部門,兼營期貨結算機構業務。
前項業務經奉主管機關核定時,移轉由其他期貨結算機構經營。
第6條
在本公司市場從事期貨交易者,以與本公司訂立期貨集中交易市場使用契約之期貨商為限。
前項期貨商之資格條件應符合期貨交易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7條
本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先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一、變更機構名稱。
二、變更資本額或指撥之專用營運資金。
三、變更機構營業處所。
四、經營其他業務或投資其他事業。
五、受讓其他交易所或結算機構之全部或主要部分營業或財產;或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六、合併或解散。
七、其他依期貨交易法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先報經核准之事項。
第8條
本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時,應即申報主管機關核備:
一、停業、復業或歇業。
二、期貨商或結算會員與本公司間,關於期貨集中交易市場使用契約或結算交割契約之訂立、變更或終止。
三、依期貨交易法第三十九條應行申報事項。
四、與外國交易所、結算機構、自律組織或其他機構簽訂合作協議或備忘錄。
五、其他依期貨交易法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行申報核備之事項。
第三章 股份
第9條
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臺幣捌拾伍億壹仟肆佰伍拾伍萬伍仟玖佰伍拾元,分為捌億伍仟壹佰肆拾伍萬伍仟伍佰玖拾伍股,每股面額新臺幣壹拾元,全額發行。
第10條
(刪除)
第11條
本公司單一股東持股比例不得超過本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但有特殊情形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12條
本公司股票概用記名式,由代表公司之董事簽名或蓋章,並經簽證機構簽證後發行之。本公司發行之股份,得免印製股票,並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
第13條
本公司股份之轉讓或出質,其受讓人或質權人以期貨交易法規定者為限。但董事或監察人之股份設定或解除質權者,應即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應於質權設定或解除後十五日內,將其質權變動情形,向經濟部申報並公告之。
本公司股票之轉讓,非將受讓人之名稱及住所記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不得以其轉讓對抗本公司。
前項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於股東常會開會前三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十五日內,或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為之。
第14條
本公司股東應將名稱、地址及印鑑式樣,預送本公司存查,其變更時亦同;股東領取股息或行使其他權利時,均以預存印鑑辦理。印鑑如有滅失或毀損致不堪辨認等情事,股東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並填明持有股份,連同身分證明文件與其影本及新印鑑卡,送交本公司登記,經查驗資料符合後,更換新印鑑,新印鑑辦妥登記後,除聲明當日生效者外,於次日生效。
第四章 股東會
第15條
本公司股東會分為常會及臨時會二種。常會每年召開一次,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由董事會依公司法規定召開;臨時會於必要時依公司法規定召集之。
前項會議之召開,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以視訊會議方式召開股東會者,股東以視訊參與會議,視為親自出席。
第16條
本公司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
第17條
股東因事不能親自出席股東會,得依法出具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一人出席,其委託書應於股東會開會五日前送達本公司。
前項代理人,除信託事業或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之股務代理機構外,一人同時受二人以上股東委託時,其代理之表決權超出已發行股份總數表決權之百分之三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
法人股東出席代表人不限於一人,但其表決權之行使仍以其所持有之股份綜合計算。
第18條
股東對於會議事項,涉及自身利害關係,致有損於本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表決,並不得代理他股東行使其表決權。
第19條
股東會由董事會召集者,其主席由董事長擔任,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得指定董事或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召集權人召集者,主席由該召集權人擔任之,召集權人有二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擔任之。
第20條
股東會之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21條
股東會決議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連同出席股東之簽名簿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依公司法規定保存。
第五章 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
第22條
本公司置董事十五人、監察人五人,除依期貨交易法規定,董事、監察人至少四分之一由非股東之相關專家擔任之,其中半數由主管機關指派,餘由董事會遴選,經主管機關核定後擔任之,其餘均由股東會依法選任之。
第23條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除不得具民意代表身分並不得有期貨交易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定各款之情事外,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期貨、證券或金融行政管理工作經驗合計五年以上,並曾任薦任職以上或相當職務者。
二、期貨、證券或金融機構工作經驗合計五年以上,並曾擔任期貨、證券或金融機構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者。
三、期貨機構工作經驗二年以上,並曾擔任期貨機構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者。
四、具備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並具有事實足資證明其具備期貨相關專業知識,可健全有效經營期貨業務者。
董事或監察人為法人者,前項規定,對於該法人代表人或指定代表行使職務者,準用之。
第24條
董事、監察人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或續派者,均得連任。如遇補足缺額之董事或監察人時,均以補足原任未滿之任期為限。
第25條
董事長應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之。
第26條
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及董事會之主席,對外代表本公司。
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時,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27條
公司業務之執行,由董事會決定之。除公司法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外,均得由董事會決議行使之。
第28條
董事會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由董事長召集之。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事由於三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但有緊急情事時,得隨時召集之。
第29條
董事會之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董事會開會時,董事因故不能親自出席,得書面授權委託其他董事代理,但每一董事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30條
監察人之職權,依公司法之規定。
第31條
董事長、董事及監察人之報酬,由股東會議定之。
第32條
本公司置總經理一人,承董事長之命,執行董事會之決議,綜理公司業務;副總經理二人,輔佐總經理,襄理公司業務;另依業務需要,置協理二人,業務委員三人,並分設若干部,各部置經理一人,副經理一至二人。
本公司另設總稽核一人,直屬董事會,辦理內部稽核業務。
第33條
本公司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均由董事會依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同意委任或解任之;協理、業務委員、各部門經理、副經理之任免亦同。
本公司總稽核之任免,適用前項規定。
第34條
本公司之經理人,不得有期貨交易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定各款之情事。
前項所稱經理人,包括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業務委員及各部門之主管及其代理人。
總經理及副總經理非經申報主管機關核備,不得執行業務。
第35條
本公司內部之組織、員額編制及職稱,應訂定組織規程,經董事會通過後報主管機關核定,修正時亦同。
第六章 業務、紀律委員會
第36條
本公司經董事會之授權,分別依期貨集中交易市場業務與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集中結算業務,設置下列委員會,為業務諮詢及政策釐訂之單位:
一、期貨集中交易市場業務:交易業務委員會、結算業務委員會、紀律委員會。
二、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集中結算業務:結算業務暨風險管理委員會、紀律委員會。
委員會之組織、職掌及議事規則另訂之。
第37條
期貨集中交易市場業務之交易業務委員會成員,至少應有三分之二為在本公司交易之期貨商;結算業務委員會成員,至少應有三分之二為本公司之結算會員;紀律委員會成員,至少應有三分之一為在本公司交易之期貨商及結算會員。
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集中結算業務之結算業務暨風險管理委員會成員,至少應有三分之二為本公司之結算會員;紀律委員會成員,至少應有三分之一為本公司之結算會員。
第七章 會計
第38條
本公司會計年度,以每年六月底為半年結算期及十二月底為全年決算期。
第39條
本公司應於年度開始三個月前,擬具年度業務計畫,於年度開始二個月前擬具預算,申報主管機關核定,修正時亦同;於每季結束後十五日內,編製年度業務計畫與預算截至該季之執行情形,申報主管機關備查。
本公司依主管機關核定之年度業務計畫與預算執行之,並就部門及人員擬具績效評估及考核辦法,申報主管機關核定。
第40條
每年決算應由董事會造具下列各項表冊,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提請監察人查核並出具報告書後,送請股東常會承認:
一、營業報告書。
二、財務報表。
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
第41條
本公司應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及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監察人承認之財務報告。
股東常會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及公告與向主管機關申報之年度財務報告不一致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
本公司應於每月十日以前,向主管機關申報上月份會計項目月計表、資產負債表及綜合損益表。
第42條
本公司每會計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二以內為員工酬勞,其實際分派比率及辦法,授權董事會決定之。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前項所稱之每會計年度如有獲利係指當年度稅前利益扣除分派員工酬勞前之利益。
第43條
本公司於每年稅後盈餘項下,應先彌補虧損,次就其餘額依法令及主管機關規定,分別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及特別盈餘公積後,其餘額連同以前年度保留盈餘,由董事會擬定分派案,提請股東會決議之。
前項特別盈餘公積,除填補公司虧損或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外,不得使用之。
第44條
本公司於每會計年度編列次一年度預算時,應就前一年度稅後盈餘,提撥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作為社會公益之用,實際提撥比率由董事會決議之。但因救助不可抗力之災害或配合主管機關推動公益專案之捐贈經費得另予編列相關預算支應,並提經董事會討論或追認通過。
第八章 附則
第45條
本章程未訂事項,悉依期貨交易法、公司法、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46條
本章程經股東會決議通過,陳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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