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7月9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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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應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及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監察人承認之財務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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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常會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及公告與向主管機關申報之年度財務報告不一致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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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應於每月十日以前,向主管機關申報上月份會計項目月計表、資產負債表及綜合損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