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7月9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除不得具民意代表身分並不得有期貨交易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定各款之情事外,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
一、曾任期貨、證券或金融行政管理工作經驗合計五年以上,並曾任薦任職以上或相當職務者。
-
二、期貨、證券或金融機構工作經驗合計五年以上,並曾擔任期貨、證券或金融機構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者。
-
三、期貨機構工作經驗二年以上,並曾擔任期貨機構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者。
-
四、具備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並具有事實足資證明其具備期貨相關專業知識,可健全有效經營期貨業務者。
-
-
董事或監察人為法人者,前項規定,對於該法人代表人或指定代表行使職務者,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