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7月9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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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因事不能親自出席股東會,得依法出具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一人出席,其委託書應於股東會開會五日前送達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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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代理人,除信託事業或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之股務代理機構外,一人同時受二人以上股東委託時,其代理之表決權超出已發行股份總數表決權之百分之三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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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股東出席代表人不限於一人,但其表決權之行使仍以其所持有之股份綜合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