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機構辦理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2月1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2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40002510號函修正第14條條文,自114年2月24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303487861號令、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1300162211號公告辦理)

所有條文

第一章 總則
  1. 本配合事項依本公司業務操作辦法第四十六條、第五十四條、第六十一條之九、第六十五條之二及第一百零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章 開戶作業
  1. 投資本國上市(櫃)、興櫃有價證券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以下稱基金)、境外華僑及外國人、保險業及大陸地區投資人委託得經營保管業務之機構(以下稱保管機構)辦理有價證券之保管或買賣交割事宜,應依本配合事項辦理。
  1. 保管機構應自行購置相關電腦連線作業端末設備,與本公司電腦主機相連接,處理基金、境外華僑及外國人、保險業及大陸地區投資人開戶及有價證券之領回、轉撥與資料查詢、交易傳送。
  1. 基金、境外華僑及外國人、保險業及大陸地區投資人委託之保管機構,得向本公司申請開設保管劃撥帳戶成為參加人。開戶手續依本公司業務操作辦法第十條規定辦理。
  2. 保管機構於本公司開設保管劃撥帳戶後,基金、境外華僑及外國人、保險業及大陸地區投資人應向保管機構申請開設保管劃撥帳戶。
  1. 保管機構於本公司設置之保管劃撥帳戶,僅得辦理有價證券保管、領回及轉撥。
  2. 本公司於保管機構辦妥開戶手續後,應即設置參加人帳簿,並依本公司業務操作辦法之規定辦理相關作業。
  3. 本公司接受保管機構委託以電腦作業處理基金、境外華僑及外國人、保險業及大陸地區投資人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事務。
  1. 保管機構辦妥基金、境外華僑及外國人、保險業及大陸地區投資人開設之集中保管帳戶手續後,應操作「開戶基本資料建檔」交易(交易代號140),開設保管劃撥帳戶,帳號前三位為本公司編定該保管機構之參加人代號,第四位為〝0〞,第五位至第十位為保管機構自行編定之帳號流水序號,第十一位為帳號檢查碼,戶別為〝30〞;但保險業以在證券商指定之金融機構開設之存款帳戶辦理款項交割者,戶別為〝90〞且為無摺戶。
  2. 保管機構委託本公司辦理無償配股轉撥時,應操作「保管帳戶資料維護」交易(交易代號338),將該帳戶註記為「配發轉撥」。
  1. 證券商辦妥基金、境外華僑及外國人、保險業及大陸地區投資人開設之買賣帳戶手續後,應操作「保管機構往來登記」交易(交易代號156)開設保管劃撥帳戶,帳號除依受託買賣契約編定之帳號外並增加保管機構帳號,戶別為〝31〞;但保險業以在證券商指定之金融機構開設之存款帳戶辦理款項交割者,戶別為〝91〞且為無摺戶。
  1. 基金、境外華僑及外國人、保險業及大陸地區投資人於保管機構開設之保管劃撥帳戶,僅得辦理有價證券保管、領回及轉撥。
  2. 保管機構僅掣給「保管機構集保戶買賣明細表」供對帳,不另發存摺。
  1. 保管機構辦理境外華僑及外國人以國內有價證券作為境外投資活動擔保品保管業務者(以下稱擔保品保管機構),應檢具臺灣證券交易所核准文件,向本公司申請放行後,操作「開戶基本資料建檔」交易(交易代號140)於其保管劃撥帳戶下開設擔保品保管專戶,戶名「○○○銀行/○○○證券商受託保管外資客戶境外投資活動擔保品保管專戶」(帳號3XX0-9999911,以下稱擔保品保管專戶),戶別為〝93〞且為無摺戶。
  2. 前項擔保品保管專戶,僅得辦理境外華僑及外國人以國內有價證券作為境外投資活動擔保品之保管、退還及處分擔保品之轉帳。
  1. 擔保品保管機構應向證券商總公司申請開設擔保品處分專戶,由證券商總公司操作「開戶基本資料建檔」交易(交易代號140),戶名「○○○銀行/○○○證券商受託保管外資客戶境外投資活動擔保品處分專戶」(帳號XXXX9498XXX,以下稱擔保品處分專戶),戶別為〝94〞且為無摺戶,僅得辦理有價證券擔保品處分賣出及交割事宜。
第三章 結算交割作業
  1. 基金、境外華僑及外國人、保險業及大陸地區投資人買賣之有價證券,由證券商依規定辦理交割。
  1. 基金、境外華僑及外國人、保險業及大陸地區投資人以戶別30開戶建檔者,保管機構得於成交日本公司試算作業完成後及成交日次一營業日,操作「保管機構客戶成交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331),查詢其客戶於各證券商買賣交易之參考用成交明細資料。
  1. 保管機構於成交日提供證券商查詢其客戶保管劃撥帳戶資料時,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客戶填具同意書,承諾提供其開設委託買賣帳戶之證券商查詢其於保管機構帳戶之餘額是否足夠賣出,保管機構審核無誤後,操作「保管帳戶資料維護」交易(交易代號338)辦理保管劃撥帳戶資料查詢設定。
    2. 二、證券商於保管機構完成保管劃撥帳戶設定後,得操作「受託賣出保管資料查詢/媒體傳送」交易(交易代號332/332S),查詢客戶帳戶餘額是否足夠賣出;並操作「受託賣出保管資料查詢紀錄/收檔」交易(交易代號334/334F),列印「受託賣出保管資料查詢紀錄明細表」核對。
    3. 三、保管機構每日操作「保管帳戶賣出查詢紀錄/收檔」交易(交易代號333/333F),列印「保管帳戶賣出查詢記錄明細表」確認證券商查詢其客戶保管帳戶明細資料。
  1. 基金、境外華僑及外國人、保險業及大陸地區投資人買賣之有價證券,完成交割後,本公司編製有關報表供保管機構與證券商存參。
  1. 證券商於基金、境外華僑及外國人、保險業及大陸地區投資人買進之上市(櫃)、興櫃有價證券撥入其保管劃撥帳戶客戶帳後,其轉帳作業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證券商於成交日次二營業日操作「保管機構客戶買進撥轉」交易(交易代號134)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審核無誤後,即將有價證券自客戶保管劃撥帳戶撥入客戶開設於保管機構之保管劃撥帳戶。證券商及保管機構得操作「保管帳戶買進撥轉查詢」交易(交易代號B99),查詢證券商轉帳之明細資料。
    2. 二、證券商有申報客戶遲延交割、更正帳號或其他原因未依前款所定之時間及交易辦理時,由證券商操作「存券匯撥」交易(交易代號130)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審核無誤後,即將有價證券自客戶保管劃撥帳戶撥入客戶開設於保管機構之保管劃撥帳戶。保管機構得操作「匯撥轉帳交易明細查詢」交易(交易代號167),查詢證券商轉帳之明細資料。
  2. 基金、境外華僑及外國人、保險業及大陸地區投資人領回有價證券時,應向保管機構申請,再由保管機構依本公司業務操作辦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
  3. 基金、境外華僑及外國人、保險業及大陸地區投資人得向保管機構申請將其帳戶有價證券之餘額轉撥至其設於他參加人之帳戶。
第三章之一 有價證券擔保品管理作業
  1. 境外華僑及外國人以持有之國內有價證券提交作為境外投資活動擔保品時,其保管機構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依客戶之申請,操作「境外投資活動擔保品轉帳/媒體傳送」交易(交易代號770/770S)通知本公司。
    2. 二、本公司接獲前款通知,即將有價證券自客戶保管劃撥帳戶撥入擔保品保管機構擔保品保管專戶。
  2. 保管機構辦理前項作業應取得客戶授權,代其同意本公司得將客戶於擔保品保管專戶之有價證券餘額及異動資料,每日提供予臺灣證券交易所。
  1. 擔保品管理者退還前條之有價證券擔保品時,擔保品保管機構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依擔保品管理者之申請,操作「境外投資活動擔保品轉帳/媒體傳送」交易(交易代號770/770S)通知本公司。
    2. 二、本公司接獲前款通知,即將有價證券自擔保品保管機構擔保品保管專戶撥入客戶保管劃撥帳戶。
  1. 擔保品管理者處分或撤銷處分第十三條之一之有價證券擔保品時,擔保品保管機構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依擔保品管理者之申請,操作「境外投資活動擔保品處分/撤銷轉帳/媒體傳送」交易(交易代號771/771S)通知本公司。
    2. 二、本公司接獲前款通知,即辦理擔保品保管機構擔保品保管專戶與其擔保品處分專戶間有價證券之轉帳。
  1. 擔保品保管機構移轉其所保管之有價證券擔保品至其他擔保品保管機構或變更擔保品管理者時,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經本公司審核無誤後,操作「境外投資活動擔保品保管機構/境外擔保品管理者變更/媒體傳送」交易(交易代號772/772S)通知本公司。
  2. 本公司接獲前項通知後,辦理擔保品保管機構擔保品保管專戶間之轉帳或變更擔保品管理者事宜。
  1. 保管機構得操作下列交易辦理擔保品保管專戶資料核帳及查詢作業:
    1. 一、操作「境外投資活動擔保品保管專戶異動查詢/收檔」交易(交易代號773/773F),列印「境外投資活動擔保品保管專戶異動查詢單」,核對有價證券擔保品異動明細資料。
    2. 二、操作「境外投資活動擔保品保管專戶餘額查詢/收檔」交易(交易代號774/774F),列印「境外投資活動擔保品保管專戶餘額查詢單」,核對有價證券擔保品餘額明細資料。
    3. 三、操作「境外擔保品管理者查詢」交易(交易代號775),查詢擔保品管理者名稱。
第四章 股務作業
  1. 保管機構遇發行人召開股東會或除權(息)時,應依據本公司業務操作辦法第八十七條規定辦理。
  2. 本公司除依據保管機構申請之配發轉撥予以註記外,歸戶彙總編製證券所有人名冊。
  3. 保管機構之客戶屬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且指定二家以上保管機構辦理證券投資之款券保管、交易確認、買賣交割及資料申報等作業者,本公司於編製證券所有人名冊時,比對臺灣證券交易所提供之指定多保管機構投資人資料無誤,並於證券所有人名冊註記後,連同該投資人之主保管機構及載有該有價證券餘額次保管機構之集中保管帳戶基本資料,通知發行人。
  1. 保管機構委託本公司辦理無償配股轉撥作業時,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本公司接獲發行人送交之有價證券帳簿劃撥交付名冊之電腦媒體時,將配股數撥入發行人指定之保管劃撥帳戶後,再依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及大陸地區機構投資人各保管劃撥帳戶過戶股數及無償配股比例計算其應配股數,分別撥入各保管劃撥帳戶,並編製有價證券配發劃撥轉帳清冊轉知各參加人。
    2. 二、發行人提供劃撥交付股數不足轉撥至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及大陸地區機構投資人各保管劃撥帳戶時,本公司不予轉撥,並通知發行人處理;劃撥交付股數撥入各保管劃撥帳戶後倘有剩餘時,該剩餘股數將留存於發行人指定之保管劃撥帳戶。
  1. 本公司依發行人通知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帳簿劃撥交付至員工開設於保管機構之保管劃撥帳戶,或海外外籍員工集合投資專戶、大陸籍員工集合投資專戶,並為限制之註記。
  2. 保管機構依發行人通知辦理前項股票之解除限制註記時,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保管機構操作「限制轉讓配發資料維護」交易(交易代號606),或操作「限制轉讓配發/交付資料維護媒體傳送」交易(交易代號606S)通知本公司。
    2. 二、本公司接獲前款通知辦理限制註記之解除。
  3. 保管機構受理客戶因發行人依發行辦法收回/收買第一項股票時,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客戶填具「存券匯撥申請書」,簽蓋原留印鑑送交保管機構審核。
    2. 二、保管機構審核無誤後,操作「控管證券存券匯撥」交易(交易代號A63)通知本公司。
    3. 三、本公司接獲前款通知,經確認轉入帳戶屬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收回/收買專戶後,即將股票自客戶保管劃撥帳戶撥入發行人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收回/收買專戶,仍為限制之註記。
  1. 保管機構配合發行人辦理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解除限制註記後之緩繳股票維護作業,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客戶填具「存券匯撥申請書」,簽蓋原留印鑑,向保管機構申請,請保管機構依發行人通知解除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限制註記後,將股票撥入員工開設於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之一般保管帳戶。
    2. 二、保管機構審核無誤,除依前條第二項解除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限制註記外,並填具「參加人操作受限制連線交易申請書」,簽蓋原留印鑑,向本公司申請放行後,操作「存券匯撥」交易(交易代號130)通知本公司。
    3. 三、本公司接獲前款通知,即將股票自客戶保管劃撥帳戶,撥入員工之一般保管帳戶。
    4. 四、保管機構通知發行人,依本公司發行人辦理無實體發行有價證券登錄暨帳簿劃撥交付作業配合事項規定,辦理員工緩繳股票之維護事宜。
第五章 附則
  1. 本公司辦理保管機構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依本公司收費辦法計收費用。
  1. 本配合事項未盡事宜,悉依本公司業務操作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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