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機構辦理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2月1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2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40002510號函修正第14條條文,自114年2月24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303487861號令、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1300162211號公告辦理)

所有條文

  1. 保管機構於成交日提供證券商查詢其客戶保管劃撥帳戶資料時,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客戶填具同意書,承諾提供其開設委託買賣帳戶之證券商查詢其於保管機構帳戶之餘額是否足夠賣出,保管機構審核無誤後,操作「保管帳戶資料維護」交易(交易代號338)辦理保管劃撥帳戶資料查詢設定。
    2. 二、證券商於保管機構完成保管劃撥帳戶設定後,得操作「受託賣出保管資料查詢/媒體傳送」交易(交易代號332/332S),查詢客戶帳戶餘額是否足夠賣出;並操作「受託賣出保管資料查詢紀錄/收檔」交易(交易代號334/334F),列印「受託賣出保管資料查詢紀錄明細表」核對。
    3. 三、保管機構每日操作「保管帳戶賣出查詢紀錄/收檔」交易(交易代號333/333F),列印「保管帳戶賣出查詢記錄明細表」確認證券商查詢其客戶保管帳戶明細資料。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