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機構辦理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2月1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2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40002510號函修正第14條條文,自114年2月24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303487861號令、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1300162211號公告辦理)

所有條文

  1. 本公司依發行人通知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帳簿劃撥交付至員工開設於保管機構之保管劃撥帳戶,或海外外籍員工集合投資專戶、大陸籍員工集合投資專戶,並為限制之註記。
  2. 保管機構依發行人通知辦理前項股票之解除限制註記時,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保管機構操作「限制轉讓配發資料維護」交易(交易代號606),或操作「限制轉讓配發/交付資料維護媒體傳送」交易(交易代號606S)通知本公司。
    2. 二、本公司接獲前款通知辦理限制註記之解除。
  3. 保管機構受理客戶因發行人依發行辦法收回/收買第一項股票時,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客戶填具「存券匯撥申請書」,簽蓋原留印鑑送交保管機構審核。
    2. 二、保管機構審核無誤後,操作「控管證券存券匯撥」交易(交易代號A63)通知本公司。
    3. 三、本公司接獲前款通知,經確認轉入帳戶屬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收回/收買專戶後,即將股票自客戶保管劃撥帳戶撥入發行人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收回/收買專戶,仍為限制之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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