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機構辦理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2月1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2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40002510號函修正第14條條文,自114年2月24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303487861號令、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1300162211號公告辦理)

所有條文

  1. 保管機構辦妥基金、境外華僑及外國人、保險業及大陸地區投資人開設之集中保管帳戶手續後,應操作「開戶基本資料建檔」交易(交易代號140),開設保管劃撥帳戶,帳號前三位為本公司編定該保管機構之參加人代號,第四位為〝0〞,第五位至第十位為保管機構自行編定之帳號流水序號,第十一位為帳號檢查碼,戶別為〝30〞;但保險業以在證券商指定之金融機構開設之存款帳戶辦理款項交割者,戶別為〝90〞且為無摺戶。
  2. 保管機構委託本公司辦理無償配股轉撥時,應操作「保管帳戶資料維護」交易(交易代號338),將該帳戶註記為「配發轉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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