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機構辦理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2月1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2月12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40002510號函修正第14條條文,自114年2月24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303487861號令、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1300162211號公告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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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機構配合發行人辦理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解除限制註記後之緩繳股票維護作業,依下列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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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戶填具「存券匯撥申請書」,簽蓋原留印鑑,向保管機構申請,請保管機構依發行人通知解除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限制註記後,將股票撥入員工開設於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之一般保管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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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管機構審核無誤,除依前條第二項解除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限制註記外,並填具「參加人操作受限制連線交易申請書」,簽蓋原留印鑑,向本公司申請放行後,操作「存券匯撥」交易(交易代號130)通知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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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公司接獲前款通知,即將股票自客戶保管劃撥帳戶,撥入員工之一般保管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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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管機構通知發行人,依本公司發行人辦理無實體發行有價證券登錄暨帳簿劃撥交付作業配合事項規定,辦理員工緩繳股票之維護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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