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機構辦理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2月1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2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40002510號函修正第14條條文,自114年2月24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303487861號令、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1300162211號公告辦理)

所有條文

  1. 基金、境外華僑及外國人、保險業及大陸地區投資人於保管機構開設之保管劃撥帳戶,僅得辦理有價證券保管、領回及轉撥。
  2. 保管機構僅掣給「保管機構集保戶買賣明細表」供對帳,不另發存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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