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機構辦理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2月1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2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40002510號函修正第14條條文,自114年2月24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303487861號令、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1300162211號公告辦理)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於基金、境外華僑及外國人、保險業及大陸地區投資人買進之上市(櫃)、興櫃有價證券撥入其保管劃撥帳戶客戶帳後,其轉帳作業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證券商於成交日次二營業日操作「保管機構客戶買進撥轉」交易(交易代號134)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審核無誤後,即將有價證券自客戶保管劃撥帳戶撥入客戶開設於保管機構之保管劃撥帳戶。證券商及保管機構得操作「保管帳戶買進撥轉查詢」交易(交易代號B99),查詢證券商轉帳之明細資料。
    2. 二、證券商有申報客戶遲延交割、更正帳號或其他原因未依前款所定之時間及交易辦理時,由證券商操作「存券匯撥」交易(交易代號130)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審核無誤後,即將有價證券自客戶保管劃撥帳戶撥入客戶開設於保管機構之保管劃撥帳戶。保管機構得操作「匯撥轉帳交易明細查詢」交易(交易代號167),查詢證券商轉帳之明細資料。
  2. 基金、境外華僑及外國人、保險業及大陸地區投資人領回有價證券時,應向保管機構申請,再由保管機構依本公司業務操作辦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
  3. 基金、境外華僑及外國人、保險業及大陸地區投資人得向保管機構申請將其帳戶有價證券之餘額轉撥至其設於他參加人之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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