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機構辦理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2月1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2月12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40002510號函修正第14條條文,自114年2月24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303487861號令、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1300162211號公告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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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華僑及外國人以持有之國內有價證券提交作為境外投資活動擔保品時,其保管機構依下列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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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客戶之申請,操作「境外投資活動擔保品轉帳/媒體傳送」交易(交易代號770/770S)通知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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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公司接獲前款通知,即將有價證券自客戶保管劃撥帳戶撥入擔保品保管機構擔保品保管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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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機構辦理前項作業應取得客戶授權,代其同意本公司得將客戶於擔保品保管專戶之有價證券餘額及異動資料,每日提供予臺灣證券交易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