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機構辦理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2月1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2月12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40002510號函修正第14條條文,自114年2月24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303487861號令、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1300162211號公告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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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機構辦理境外華僑及外國人以國內有價證券作為境外投資活動擔保品保管業務者(以下稱擔保品保管機構),應檢具臺灣證券交易所核准文件,向本公司申請放行後,操作「開戶基本資料建檔」交易(交易代號140)於其保管劃撥帳戶下開設擔保品保管專戶,戶名「○○○銀行/○○○證券商受託保管外資客戶境外投資活動擔保品保管專戶」(帳號3XX0-9999911,以下稱擔保品保管專戶),戶別為〝93〞且為無摺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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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擔保品保管專戶,僅得辦理境外華僑及外國人以國內有價證券作為境外投資活動擔保品之保管、退還及處分擔保品之轉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