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機構辦理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2月1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2月12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40002510號函修正第14條條文,自114年2月24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303487861號令、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1300162211號公告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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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機構委託本公司辦理無償配股轉撥作業時,依下列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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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公司接獲發行人送交之有價證券帳簿劃撥交付名冊之電腦媒體時,將配股數撥入發行人指定之保管劃撥帳戶後,再依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及大陸地區機構投資人各保管劃撥帳戶過戶股數及無償配股比例計算其應配股數,分別撥入各保管劃撥帳戶,並編製有價證券配發劃撥轉帳清冊轉知各參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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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發行人提供劃撥交付股數不足轉撥至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及大陸地區機構投資人各保管劃撥帳戶時,本公司不予轉撥,並通知發行人處理;劃撥交付股數撥入各保管劃撥帳戶後倘有剩餘時,該剩餘股數將留存於發行人指定之保管劃撥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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