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櫃板公司除依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終止登錄創櫃板者,應自本中心公告日起之次一營業日內將該訊息內容依本中心規定之格式輸入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外,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日起五日內輸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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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存款不足之退票、拒絕往來或其他喪失債信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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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訴訟、非訟、行政處分、行政爭訟、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事件,對公司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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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嚴重減產或全部或部分停工、公司廠房或主要設備出租、全部或主要部分資產質押,對公司營業有影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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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所定各款情事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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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董事長、總經理發生變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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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業務合作計畫或重要契約之簽訂、變更、終止或解除,對公司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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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董事會決議增資發行新股及增資基準日,或前開事項有重大變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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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董事會決議向主管機關提出補辦公開發行之申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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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申請終止登錄創櫃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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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依本辦法第十七條第六項或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應揭露異常情事之說明及具體改善計畫暨後續改善情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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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依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停止公司透過創櫃板籌資資格者;或前開事項有重大變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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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發生災難、集體抗議、罷工、環境污染或其他重大情事,對公司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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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其他對股東權益有重大影響之情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