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創櫃板管理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3月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新字第107 0004025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條、第5條、第17條、第20條、第22條、第23 條、第26條、第27條之1條文及第4條附件一、第10條附件六、附件八之一 、附件八之二,自即日起實施

所有條文

  1. 創櫃板公司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至第二十四條規定或經本中心發現有異常情事者,本中心以輔導為原則,得通知其限期改善、提供相關補充資料或說明、要求其出具檢討報告或請其派員參加相關宣導課程。但違反上開規定情節重大或基於蓄意者,或規避、拒絕本中心之輔導或查核者,本中心得視其具體情節,處以違約金新臺幣一萬元至三萬元,停止其透過創櫃板籌資資格或終止其登錄創櫃板。
  2. 經依前項規定處以違約金者,應於接到本中心通知後五日內向本中心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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