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創櫃板管理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7年3月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新字第107 0004025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條、第5條、第17條、第20條、第22條、第23 條、第26條、第27條之1條文及第4條附件一、第10條附件六、附件八之一 、附件八之二,自即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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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公司或籌備處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免除前條第三項創新創意審查委員之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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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取具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科技部、縣(市)以上層級政府、國家實驗研究院、工業技術研究院、商業發展研究院、資訊工業策進會或其他提出申請經本中心認可機關(下稱「推薦單位」)之「公司具創新創意意見書」(附件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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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取具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出具敘明公司具創新創意理由之推薦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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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獲得經本中心認可之國家級獎項並經推薦單位推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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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獲得經本中心認可之國內外機構登錄或認證為社會企業並經推薦單位推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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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最近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顯示營業收入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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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單位應依據本中心訂定之「公司具創新創意意見書」,充分說明及評估公司具創新、創意構想及未來發展潛力等之具體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