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創櫃板管理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7年3月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新字第107 0004025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條、第5條、第17條、第20條、第22條、第23 條、第26條、第27條之1條文及第4條附件一、第10條附件六、附件八之一 、附件八之二,自即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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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公司或籌備處接獲本中心依第四條規定之函復同意者,應與本中心簽訂「接受輔導及登錄創櫃板契約」(附件五),並開始接受本中心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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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公司或籌備處不得以接受輔導為由,作為其業務推廣、經營績效或獲利之保證或宣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