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創櫃板管理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3月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新字第107 0004025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條、第5條、第17條、第20條、第22條、第23 條、第26條、第27條之1條文及第4條附件一、第10條附件六、附件八之一 、附件八之二,自即日起實施

所有條文

  1. 創櫃板公司於登錄屆滿三年後繼續登錄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 一、委託經本中心同意之專業股務代理機構處理股務作業,並自行負擔專業股務代理機構之相關費用。
    2. 二、設置專職會計人員,但財務報告已委任會計師查核簽證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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