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創櫃板管理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3月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新字第107 0004025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條、第5條、第17條、第20條、第22條、第23 條、第26條、第27條之1條文及第4條附件一、第10條附件六、附件八之一 、附件八之二,自即日起實施

所有條文

  1. 本中心應委託專業股務代理機構處理受輔導公司及籌備中公司之股務作業,受輔導公司及籌備處應依本中心規定與指定之專業股務代理機構簽訂股務代理契約。
  2. 本中心應洽臺灣證券交易所取得受輔導公司或籌備中公司之股票代碼四碼,以利受輔導公司或籌備處開始辦理登錄創櫃板前之現金增資或募集設立時,據以辦理資訊申報等事宜。
  3. 受輔導公司或籌備處辦理登錄創櫃板前之現金增資或募集設立,其應全數提出透過創櫃板供投資人或僅供天使投資人認購之股份來源,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1. 一、受輔導公司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現金增資,除一定比例由公司員工承購外,餘由公司股東依其持股比例分認,員工或股東未全額認購而放棄者,就該放棄認購之部分。
    2. 二、募集設立時之公司發起人,依相關法令規定未認足公司第一次發行之股份,就該未認足之部分。
  4. 前項規定所稱天使投資人,係指投資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 一、專業機構投資人:係指國內外之銀行、保險公司、票券金融公司、證券商、基金管理公司、政府投資機構、政府基金、退休基金、共同基金、單位信託、證券投資信託公司、證券投資顧問公司、信託業、期貨商、期貨服務事業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機構。
    2. 二、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股東權益超過新臺幣五千萬元且設有投資專責單位之法人或基金。但中華民國境外之法人,其財務報告免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
    3. 三、簽訂信託契約之信託業,其委託人符合前二款之規定。
    4. 四、依法設立之創業投資事業。
  5. 前項之天使投資人不適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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