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創櫃板管理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3月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新字第107 0004025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條、第5條、第17條、第20條、第22條、第23 條、第26條、第27條之1條文及第4條附件一、第10條附件六、附件八之一 、附件八之二,自即日起實施

所有條文

  1. 本中心於開始輔導時得偕同會計師事務所等外部專業單位,依本中心訂定「申請登錄創櫃板公司輔導情形控管表」(附件六),對受輔導公司或籌備處財務業務狀況進行全面檢視。
  2. 本中心於輔導期間得偕同工業技術研究院或會計師事務所等外部專業單位,定期或不定期赴受輔導公司或籌備處進行實地輔導,並續填製「申請登錄創櫃板公司輔導情形控管表」。
  3. 受本中心委託參與輔導作業之會計師事務所及相關專業單位,應按其與受輔導公司或籌備處所商定之輔導時程,依本中心規定之格式(附件八),申報其輔導作業之執行情形。
  4. 受輔導公司或籌備處應配合本中心與會計師事務所及相關專業單位之輔導作業。受輔導公司或籌備處於輔導期間有主要業務、營運模式或經營決策發生重大變動者,應即時通知本中心。
  5. 本中心與會計師事務所及相關專業單位於輔導過程所知悉受輔導公司或籌備處財務業務上之秘密事項,應予以保密。但依據法令、主管機關要求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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