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創櫃板管理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3月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新字第107 0004025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條、第5條、第17條、第20條、第22條、第23 條、第26條、第27條之1條文及第4條附件一、第10條附件六、附件八之一 、附件八之二,自即日起實施

所有條文

  1. 投資人有認購意願者,應於本中心創櫃板公司籌資系統確認「風險預告書」(附件九)後始得進行認購作業,經系統檢核未逾其投資限額,即完成投資人之認購作業。
  2. 前項規定所稱投資限額,係指投資人當次進行認購時點往前起算最近一年內,透過創櫃板進行認購之投資金額,含當次在內,不得逾新臺幣十五萬元。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不在此限:
    1. 一、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之天使投資人。
    2. 二、提供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之財力證明,且具備充分之金融商品專業知識或交易經驗之自然人。
    3. 三、籌資公司之原有股東對該籌資公司之認購投資金額。
  3. 第二項規定所稱籌資公司之原有股東,係指受輔導公司或籌備處辦理登錄創櫃板前之現金增資或募集設立時,受輔導公司停止股東名簿記載變更基準日之股東或公司發起人與參與該次募集設立之投資人。
  4. 符合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之天使投資人,除同項第一款規定之專業機構投資人及第二款規定之公開發行公司,得無須申請逕由本中心予以建檔外,其餘各款之天使投資人及符合本條第二項第二款所訂之自然人,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本中心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委託之專業股務代理機構提出申請,以利其審核合格後據以建檔造冊。
  5. 前項之專業股務代理機構,應整理並提供前二項投資人及籌資公司原有股東之名冊,以利本中心建檔執行投資限額之控管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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