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創櫃板管理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3月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新字第107 0004025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條、第5條、第17條、第20條、第22條、第23 條、第26條、第27條之1條文及第4條附件一、第10條附件六、附件八之一 、附件八之二,自即日起實施

所有條文

  1. 創櫃板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中心得公告其自公告日之次二營業日起停止透過創櫃板之籌資資格:
    1. 一、未公告申報年度財務報表者。
    2. 二、未依公司法規定期限召開股東常會者。
    3. 三、未依規定辦理重大訊息公開,經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
    4. 四、違反所出具之聲明或承諾事項者。
    5. 五、規避或拒絕本中心之輔導或查核,情節重大者。
    6. 六、重大違反公司法或本辦法相關規定者。
    7. 七、發生存款不足之金融機構退票情事者。
    8. 八、其他本中心認為有必要停止透過創櫃板籌資資格之情事者。
  2. 創櫃板公司經本中心依前項規定停止透過創櫃板之籌資資格者,應檢具有關前項所列情事之說明及具體改善計畫函報本中心。創櫃板公司除經本中心不同意其說明或計畫,依本辦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終止登錄創櫃板者外,應將前開說明及計畫,暨後續改善情形依本辦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辦理重大訊息揭露。本中心得視後續改善情形,自公告日之次一營業日起恢復其透過創櫃板之籌資資格,或終止登錄創櫃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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