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封閉型受益憑證、存託憑證、特別股暨股份註銷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4月2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20008731號函修正發布第2條、第3條、第7條、第15條、第16條、第18條、第23條、第25條及第四章章名、第四章第一節節名;增訂第3條之1、第18條之1條文,自即日起實施

所有條文

第一章 總則
  1. 本配合事項依據本公司業務操作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一百條及第一百零一條之規定訂定之。
  1. 發行人應與本公司簽訂開戶契約書,成為本公司參加人,憑以辦理封閉型受益憑證買回、存託憑證兌回、特別股轉(交)換/賣回/收回帳簿劃撥作業。
  1. 發行人應於辦理特別股轉(交)換/賣回/收回或暫停轉(交)換作業開始前,將轉(交)換價格、轉(交)換/賣回/收回或暫停轉(交)換期間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時亦同。
  1. 特別股之發行人為辦理交換特別股之交換標的證券帳簿劃撥及交換等作業,須於其保管劃撥帳戶下設置交換標的保管專戶(戶別41),並依下列程序辦理交換標的證券帳簿劃撥及保管作業:
    1. 一、發行人應向其往來參加人或標的證券發行人申請將標的證券轉帳至其設置於本公司之保管專戶,屬緩課股票者,並應為緩課之註記。
    2. 二、發行人於標的證券保管期間,除特別股持有人申請辦理交換或賣回或發行人因收回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情事者外,不得辦理標的證券之匯撥及質權設定。
第二章 封閉型受益憑證買回、存託憑證兌回作業
  1. 集中保管受益憑證之受益人及存託憑證持有人,應於發行人或存託機構訂定之買回、兌回期間內,至參加人處申請辦理買回、兌回作業。
  1. 受益人或持有人填具「有價證券轉(交)換/買(贖/賣)回/註銷/認股/履約/兌回帳簿劃撥作業申請書(代支出傳票)」簽蓋原留印鑑,但屬存託憑證兌回者,持有人應另填具存託機構提供之申請書(一式三聯,簽蓋存託機構指定之印鑑),向參加人申請辦理買回、兌回。
  1. 參加人審核受益人或持有人申請資料無誤後,操作「存券領回代轉」交易(交易代號127,交易類別1:買回/贖回/賣回或6:存託憑證兌回),將買回、兌回申請資料通知本公司。
  2. 「有價證券轉(交)換/買(贖/賣)回/註銷/認股/履約/兌回帳簿劃撥作業申請書(代支出傳票)」一聯由受益人或持有人收執,一聯由參加人併同核符後之「存券領回代轉清冊(代領回清冊)」自行留存;但屬存託憑證兌回者,參加人應將存託機構提供之申請書第三聯交由持有人收執,其餘各聯連同「存券領回代轉清冊(代領回清冊)」及其他文件由參加人核符後,於申請日後第一營業日前,彙集送交本公司。
  1. 本公司審核參加人申請資料無誤後,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申請日後第一營業日自受益人或持有人保管劃撥帳戶辦理扣帳,並辦理參加人帳簿之登載及通知參加人於其客戶帳簿為必要之登載。
    2. 二、申請日後第一營業日編製「受益憑證買回名冊」或「存託憑證兌回/特別股轉(交)換/賣回名冊」通知發行人或存託機構或其股務代理機構。但屬存託憑證兌回者,本公司另於申請日後第二營業日中午十二時前,將「存託憑證兌回/特別股轉(交)換/賣回名冊」連同存託憑證兌回之申請書及其他文件,送交存託機構。
  1. 申請買回、兌回之有價證券,本公司編製有價證券異動餘額表,並於申請日後第二營業日通知發行人或存託機構或其股務代理機構,與前條第二款文件辦理有價證券餘額確認無誤後留存備查。
  1. 證券金融公司或自辦融資融券證券商(以下稱授信機構)信用交易專戶內受益憑證之受益人,得填具委託書委由授信機構彙總填具「有價證券轉(交)換/買(贖/賣)回/註銷/認股/履約/兌回帳簿劃撥作業申請書(代支出傳票)」,並由授信機構及本公司依第六條至第八條規定辦理受益憑證之買回作業。
  1. 受益憑證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透過本公司報表網路傳送暨查詢作業系統接收之第七條媒體資料,應與有價證券異動餘額表及名冊報表相互核對無誤後留存備查。
  2. 發行人或存託機構或其股務代理機構因持有人申請資料不符或其他原因退還受益憑證買回、存託憑證兌回作業時,須由發行人或存託機構或其股務代理機構填具「存券領回代轉作業退回通知書(代傳票)」,簽蓋原留印鑑,連同有價證券異動餘額表及檢附之名冊等相關文件送交本公司;本公司審核無誤後,將該證券撥入原申請人保管劃撥帳戶或該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專戶。
第三章 股份註銷作業
  1. 發行人辦理其買回庫藏股份、公司合併之股份及股東拋棄之股份註銷時,應填具「有價證券轉(交)換/買(贖/賣)回/註銷/認股/履約/兌回帳簿劃撥作業申請書(代支出傳票)」,簽蓋原留印鑑後,連同證券存摺及主管機關核准庫藏股買回註銷相關證明文件或公司登記證明文件(適用公司合併之股份及股東拋棄之股份註銷),向其往來參加人申請。
  2. 外國發行人依註冊地國法令無須向主管機關申請股份註銷者,得檢具律師、會計師意見書或其他足以證明其已完成股份註銷之證明文件代替前項主管機關核准之證明文件或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1. (刪除)
  1. 參加人審核發行人依第十一條規定填具之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無誤後,操作「存券領回代轉」交易(交易代號127,交易類別4:無實體股票註銷)通知本公司,並列印「存券領回代轉清冊(代領回清冊)」。申請書一聯由發行人收執,另一聯連同「存券領回代轉清冊(代領回清冊)」由參加人核符後自行留存。
  1. 本公司審核參加人申請資料無誤後,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申請日後第一營業日自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或庫藏股專戶辦理扣帳,並辦理參加人帳簿之登載及通知參加人於其客戶帳簿為必要之登載。
    2. 二、申請日後第一營業日編製「有價證券註銷名冊」通知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
    3. 三、申請日後第二營業日編製有價證券異動餘額表通知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
  2. 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透過本公司報表網路傳送暨查詢作業系統接收之前項有價證券異動餘額表及名冊報表應相互核對無誤後留存備查。
第四章 特別股轉(交)換/賣回/收回作業
第一節 轉(交)換作業
  1. 集中保管之特別股所有人,得於發行人訂定之指定期間內,至參加人處申請辦理特別股轉(交)換帳簿劃撥作業;參加人為該特別股之發行人者,其保管劃撥帳戶下登錄專戶之客戶,得逕洽該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辦理。
  1. 參加人客戶申請辦理特別股轉(交)換作業時,需於參加人處填具「有價證券轉(交)換/買(贖/賣)回/註銷/認股/履約/兌回帳簿劃撥作業申請書(代支出傳票)」簽蓋原留印鑑;參加人為該特別股之發行人者,則需簽蓋發行人指定之印鑑。
  1. 參加人審核客戶申請資料無誤後,操作「存券領回代轉」交易(交易代號127,交易類別0:轉(交)換),將申請資料通知本公司。
  1. 本公司審核參加人申請轉換之資料無誤後,依下列程序辦理有關事宜:
    1. 一、申請日後第一營業日自所有人保管劃撥帳戶或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專戶辦理扣帳,並辦理參加人帳簿之登載及通知參加人於其客戶帳簿為必要之登載。
    2. 二、申請日後第一營業日編製「存託憑證兌回/特別股轉(交)換/賣回名冊」,並計算所有人申請特別股之可轉換股數等資料,通知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
    3. 三、申請日後第二營業日編製有價證券異動餘額表通知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
    4. 四、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透過本公司報表網路傳送暨查詢作業系統接收之第二款媒體資料,應與有價證券異動餘額表及名冊報表相互核對無誤後留存備查。
    5. 五、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接獲本公司通知可轉換股數等資料複核無誤後,使用電腦連線作業,於轉換後之股票交付期限日一營業日前通知本公司,本公司依其通知登錄發行數額,並撥入證券所有人保管劃撥帳戶或該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專戶。
    6. 六、發行人辦理特別股轉換作業以庫藏股票交付者,應依前款規定期限將可轉換股數自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撥入發行機構專戶(帳號:99609999900),並通知本公司。
  2. 非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特別股轉換作業以發行新股交付者,應先完成公司資本額變更登記後,檢附完成公司登記之設立(變更)登記表向本公司申請無實體登錄暨帳簿劃撥交付作業。
  1. 本公司審核參加人申請交換之資料無誤後,依下列程序辦理有關事宜:
    1. 一、申請日後第一營業日自所有人保管劃撥帳戶或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專戶辦理扣帳,並辦理參加人帳簿之登載及通知參加人於其客戶帳簿為必要之登載。
    2. 二、申請日後第一營業日編製「存託憑證兌回/特別股轉(交)換/賣回名冊」,並計算所有人申請特別股之可交換股數等資料,通知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
    3. 三、申請日後第二營業日編製有價證券異動餘額表通知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
    4. 四、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透過本公司報表網路傳送暨查詢作業系統接收之第二款媒體資料,應與有價證券異動餘額表及名冊報表相互核對無誤後留存備查。
    5. 五、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核對所有人申請資料無誤後,應於申請日後第二營業日前操作「交換有價證券撥轉」(交易代號259)將標的證券轉帳資料通知本公司;標的證券屬緩課股票者,發行人操作前揭交易前應先通知標的證券發行人,取消緩課註記。
    6. 六、本公司接獲前款轉帳資料比對所有人申請交換資料無誤後,將標的證券自發行人保管專戶轉帳至特別股所有人之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並通知參加人於其客戶帳為必要之登載。
  1. 發行人依發行及轉換辦法規定條件下進行強制轉換時,本公司依發行人辦理帳簿劃撥轉換通知,以公告強制轉換終止上市(櫃)日後第二營業日之餘額,計算可轉換股數,並編製「有價證券強制轉換/收回名冊」、登錄專戶資料及媒體,連同有價證券異動餘額表於三個營業日內,送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辦理轉換作業。屬執行機關扣押部分,本公司編製附表載明執行機關名稱及案號等資料,交予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屬設質部分則編製報表通知出質人及質權人之參加人原有價證券業經轉換之相關訊息。屬提存部分,本公司編製「提存有價證券彙總表-強制轉換/收回」,載明法院提存帳戶、提存案款帳戶及提存人等資料,交予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並編製報表通知代庫銀行原提存有價證券業經轉換之相關訊息。
  2. 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接獲本公司編製之有價證券異動餘額表確認無誤後留存備查,並依本公司提供之「有價證券強制轉換/收回名冊」、登錄專戶資料及可轉換股數等資料,複核可轉換股數等資料無誤後,使用電腦連線作業,於轉換後之股票交付期限日一營業日前通知本公司,本公司依其通知登錄發行數額,將特別股轉換後之股票,撥入證券所有人保管劃撥帳戶或該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專戶,屬執行機關扣押、主管機關禁止處分及設質部分,將於劃撥入帳後續予扣押、禁止處分及設質。屬設質部分,本公司編製報表通知出質人及質權人之參加人、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屬提存部分,將於撥入法院提存帳戶後續充為提存標的,並編製報表通知代庫銀行。
  3. 發行人辦理特別股轉換作業以庫藏股票交付者,發行人應依前項規定期限將可轉換股數自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撥入發行機構專戶(帳號:99609999900),並通知本公司。
  4. 非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特別股強制轉換作業以發行新股交付者,應先完成公司資本額變更登記後,檢附完成公司登記之設立(變更)登記表向本公司申請無實體登錄暨帳簿劃撥交付作業。
第二節 賣回作業
  1. 集中保管之特別股所有人,得於發行人訂定之指定期間內,至參加人處申請辦理特別股賣回帳簿劃撥作業;參加人為該特別股之發行人者,其保管劃撥帳戶下登錄專戶之客戶,應洽該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辦理。
  1. 參加人客戶申請時,需於參加人處填具「有價證券轉(交)換/買(贖/賣)回/註銷/認股/履約/兌回帳簿劃撥作業申請書(代支出傳票)」,簽蓋原留印鑑;參加人為該特別股之發行人者,則需簽蓋發行人指定之印鑑。
  1. 參加人審核客戶申請資料無誤後,操作「存券領回代轉」交易(交易代號127,交易類別1:買回/贖回/賣回),將申請資料通知本公司。
  1. 本公司審核參加人申請資料無誤後,依下列程序辦理有關事宜:
    1. 一、申請日後第一營業日自所有人保管劃撥帳戶或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專戶辦理扣帳,並辦理參加人帳簿之登載及通知參加人於其客戶帳簿為必要之登載。
    2. 二、申請日後第一營業日編製「存託憑證兌回/特別股轉(交)換/賣回名冊」通知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
    3. 三、申請日後第二營業日編製有價證券異動餘額表通知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
    4. 四、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透過本公司報表網路傳送暨查詢作業系統接收之第二款媒體資料,應與有價證券異動餘額表及名冊報表相互核對無誤後留存備查。
第三節 收回作業
  1. 發行人發行之特別股依發行規定收回時,本公司依發行人之通知,於終止上市(櫃)日後第二營業日或發行人公告收回基準日就持有人保管劃撥帳戶或該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之登錄專戶之餘額辦理扣帳,並編製「有價證券強制轉換/收回名冊」、「設質有價證券彙總表-收回」、登錄專戶資料及媒體,連同有價證券異動餘額表於三個營業日內,送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辦理收回作業。屬執行機關扣押部分,本公司編製附表載明執行機關名稱及案號等資料,交予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並通知各執行機關原扣押有價證券業經收回之相關訊息。屬主管機關禁止處分部分,本公司除通知該主管機關原禁止處分有價證券業經收回之相關訊息外,並通知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禁止處分相關訊息。屬提存部分,本公司編製「提存有價證券彙總表-強制轉換/收回」,載明法院提存帳戶帳號、提存案款帳號及提存人基本資料等,交予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並通知代庫銀行原提存有價證券業經收回之相關訊息。
  1. 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透過本公司報表網路傳送暨查詢作業系統接收之前條媒體資料,應與有價證券異動餘額表及名冊報表相互核對無誤後留存備查,並依本公司提供之「有價證券強制轉換/收回名冊」及登錄專戶資料,將發放之現金交付特別股所有人,屬執行機關扣押、主管機關禁止處分、設質及提存部分,依下列方式辦理後續現金發放作業:
    1. 一、屬扣押及禁止處分部分,將現金予以留存,俟該等機關通知後另為處理。
    2. 二、屬設質部分,依「設質有價證券彙總表-收回」之收回款項歸屬約定,將現金交付約定領取人;無收回款項歸屬約定者,將現金予以留存,俟出質人或質權人提示相關文件辦理後續作業。
    3. 三、屬提存部分,依「提存有價證券彙總表-強制轉換/收回」,將現金撥入法院提存案款帳戶續充為提存標的。
  2. 發行人以標的證券收回特別股,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依前項本公司提供之「有價證券強制轉換/收回名冊」、登錄專戶資料及可交換股數等資料,複核可交換股數等資料無誤後,使用電腦連線作業,於標的證券交付期限日一營業日前通知本公司,本公司依其通知將標的證券撥入所有人保管劃撥帳戶或該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專戶,標的證券屬緩課股票者,應先通知標的證券發行人,取消緩課註記。收回之特別股屬執行機關扣押、主管機關禁止處分、設質及提存部分,依下列方式辦理:
    1. 一、屬執行機關扣押或禁止處分部分,於標的證券劃撥入帳後續予扣押或禁止處分。
    2. 二、屬設質部分,於標的證券劃撥入帳後續予設質,並編製報表通知出質人及質權人之參加人、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
    3. 三、屬提存部分,於標的證券撥入法院提存帳戶後續充為提存標的,並編製報表通知代庫銀行。
第五章 附則
  1. 發行人或存託機構或其股務代理機構接獲本公司送交客戶提供之資料倘未齊備或有其他疑義時,由發行人或存託機構或其股務代理機構逕洽客戶處理。
  1. 本公司辦理封閉型受益憑證買回或存託憑證兌回或特別股收回帳簿劃撥作業,依本公司收費辦法向發行人或存託機構計收費用。
  1. 本配合事項未盡事宜,悉依本公司業務操作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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