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封閉型受益憑證、存託憑證、特別股暨股份註銷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4月2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20008731號函修正發布第2條、第3條、第7條、第15條、第16條、第18條、第23條、第25條及第四章章名、第四章第一節節名;增訂第3條之1、第18條之1條文,自即日起實施

所有條文

  1. 受益憑證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透過本公司報表網路傳送暨查詢作業系統接收之第七條媒體資料,應與有價證券異動餘額表及名冊報表相互核對無誤後留存備查。
  2. 發行人或存託機構或其股務代理機構因持有人申請資料不符或其他原因退還受益憑證買回、存託憑證兌回作業時,須由發行人或存託機構或其股務代理機構填具「存券領回代轉作業退回通知書(代傳票)」,簽蓋原留印鑑,連同有價證券異動餘額表及檢附之名冊等相關文件送交本公司;本公司審核無誤後,將該證券撥入原申請人保管劃撥帳戶或該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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