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封閉型受益憑證、存託憑證、特別股暨股份註銷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4月2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20008731號函修正發布第2條、第3條、第7條、第15條、第16條、第18條、第23條、第25條及第四章章名、第四章第一節節名;增訂第3條之1、第18條之1條文,自即日起實施

所有條文

  1. 特別股之發行人為辦理交換特別股之交換標的證券帳簿劃撥及交換等作業,須於其保管劃撥帳戶下設置交換標的保管專戶(戶別41),並依下列程序辦理交換標的證券帳簿劃撥及保管作業:
    1. 一、發行人應向其往來參加人或標的證券發行人申請將標的證券轉帳至其設置於本公司之保管專戶,屬緩課股票者,並應為緩課之註記。
    2. 二、發行人於標的證券保管期間,除特別股持有人申請辦理交換或賣回或發行人因收回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情事者外,不得辦理標的證券之匯撥及質權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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